發了通知的費用不會減緩了,需要通過電子客戶端遞交一份費用減緩手續,手續合格后之后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可以減免,你的專利的授權了,只能減免年費了(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予以公布。該辦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減緩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一、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四、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五、復審費。
第四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一并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后,申請費不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并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第六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七條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辦法同上。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應當說明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單位的性質是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并說明其經濟困難情況。
第八條 專利局收到費用減緩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準:
(一)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二)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的;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五)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注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單位的;
(七)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請求書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條 請求人應當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額繳納有關費用。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經專利局批準的,繳納數額為批準減緩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條 批準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作出后,專利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請求專利費用減緩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文件的,專利局應當在查實后撤銷批準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全部已經減緩繳納的費用;當事人逾期不補繳或補繳金額不足的,專利局按繳納費用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在其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后,補繳所減緩的各項專利費用。
1、如果形成了一個專利。借:無形資產貸:銀行存款2、如果沒有形成企業的一個專利,那么可以直接進管理費用。借:管理費用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關于申請專利發生費用及資助的說明一、專利申請過程中繳費分為:1、專利代理費:由專利事務所收取,用于專利事務所代理撰寫專利文件和其他手續,多少不等。發明人也可自己撰寫和辦理申請,則此項費用不發生。2、專利申請費:由知識產權局收取,是申請專利必須發生的費用。二、關于專利申請費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政策:對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實行部分專利費用減緩,減緩項目為申請費、發明維持費、發明審查費、復審費和授權以后三年的年費。
記賬時,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處理專利申請受理費:
1. 創建一個專門的記賬科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可以在財務科目中設立一個專門的科目來記錄專利申請受理費。可以將其命名為“專利申請受理費”或者其他合適的名稱。
2. 根據實際情況確認專利申請受理費的金額:當專利申請受理費發生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認費用的金額。這通常是由專利局或者相關機構設定的標準費用。
3. 記錄會計憑證:根據確認的費用金額,需要進行記賬處理。記賬的會計憑證應包含以下信息:借方為\"專利申請受理費\"科目,金額為實際確認的費用;貸方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如果是從現金賬戶支付,則貸方應為\"現金\"科目,如果是從銀行賬戶支付,則貸方應為\"銀行存款\"科目。
4. 填寫會計憑證:在會計憑證上填寫相應的記賬信息,包括日期、憑證號、借貸方科目、金額等。
5. 記錄入賬:根據填寫完畢的會計憑證,將相應的金額分錄錄入企業的總賬中,確保借貸兩邊平衡。
6. 編制財務報表:根據記賬情況,可以在月末或年末編制相應的財務報表,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將專利申請受理費納入相應的財務報表科目中。
以上是關于專利申請受理費如何記賬的一般性步驟,具體操作方法可能會根據不同企業的會計政策和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建議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會計準則進行相應的處理。
專利申請受理費是指在申請專利時需要繳納的一筆費用。記賬的方法根據具體的會計制度和企業的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種常見的記賬方式:
1. 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專利申請受理費歸入非流動資產中的無形資產科目下。
2. 在負債科目中增加相應的應付款項。
具體的記賬憑證如下:
借:無形資產(或專利權)科目
貸:應付款科目
根據實際需要,還可以設立專門的科目進行記賬,例如“專利費用”科目。
記賬的具體操作方式可能會依據企業的會計制度和政策規定而有所不同。建議在記賬操作前咨詢財務專業人士的建議,確保按照正確的方法進行記賬。
專利實質審查是指國知局在對申請案進行審查時,不僅要對申請案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案中的發明創造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實質性要件進行審查。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解決方法有3種選擇:
方法1:提交合格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缺點:申請費減緩不了咯,后續費用可以減緩(比如年費、發明的實審費)。
方法2:重新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和《費用減緩請求書》,缺點:原來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日按新的算。
方法3:重新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和《費用減緩請求書》并要求原來申請的優先權,缺點:多花80元的優先權要求費。申請專利可以到快法務平臺上先檢索一下,可以提高申請的成功率。
發了通知的費用不會減緩了,需要通過電子客戶端遞交一份費用減緩手續,手續合格后之后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可以減免,你的專利的授權了,只能減免年費了(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予以公布。該辦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減緩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一、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四、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五、復審費。
第四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一并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后,申請費不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并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第六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七條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辦法同上。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應當說明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單位的性質是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并說明其經濟困難情況。
第八條 專利局收到費用減緩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準:
(一)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二)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的;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五)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注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單位的;
(七)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請求書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條 請求人應當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額繳納有關費用。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經專利局批準的,繳納數額為批準減緩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條 批準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作出后,專利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請求專利費用減緩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文件的,專利局應當在查實后撤銷批準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全部已經減緩繳納的費用;當事人逾期不補繳或補繳金額不足的,專利局按繳納費用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在其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后,補繳所減緩的各項專利費用。
1、申請費:申請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兩個月內或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與申請費同時繳納的費用還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要求優先權的,應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
2、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實質審查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有優先權要求的,自最早的優先權日)起三年內。
3、復審費:復審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人收到專利局作出駁回申請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4、著錄事項變更費等: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自提出相應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
5、恢復權利請求費:該項費用的繳納期限是自當事人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確認權利喪失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
6、延長期限請求費:申請人對專利局指定的期限請求延長的,應在原期限屆滿日之前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并繳納費用。
7、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印花稅:上述費用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人收到專利局做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
8、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專利局發出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繳納,以后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繳費期限屆滿日是申請日在該年的相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