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審查意見是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過程中發出的意見和建議。主要目的是指導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修改和補充,以符合專利法的要求。
專利申請審查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權利要求:專利申請的核心部分,用來定義專利的保護范圍。審查意見會針對權利要求的語言、格式和范圍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議。
2. 描述說明書:用來詳細描述專利發明的技術內容和實施方式。審查意見會對描述是否充分、清晰、準確等方面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
3. 附圖:專利申請需要配有相應的附圖,用以說明發明的結構、構造或原理。審查意見會對附圖是否與描述說明書一致、合理、清晰等方面提出意見。
4. 技術領域和背景:申請要求在說明書中提供技術領域和技術背景的介紹。審查意見會對這部分內容的邏輯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建議。
5. 公開領域資料:審查員會對公開領域中的相關技術資料進行引用和比較,提供對專利可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初步意見。
6. 新穎性和創造性:審查意見會就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提出初步意見,如果認為申請的技術不滿足這兩個條件,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或解釋。
7. 技術效果和實施方式:審查意見會對專利發明的技術效果和實施方式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以提高專利的可實施性和商業價值。
8. 附加要求:審查意見還可能提出對專利申請其他方面的要求,如對專利名稱、權利要求的整理等方面進行修改或說明。
專利申請審查意見是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后發出的意見和建議,目的是指導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修改和完善,以便使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的要求。
什么是專利實質審查?
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的對象是發明專利。申請人必須自申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局提交實質審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法主動發起實質審查。實質審查主要審查發明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是否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當駁回的情形,特別是第22.2條和第22.3條(即新穎性)、第26.3條和第26.4條(說明書充分公開,權利要求有說明書明確、簡明的支持)、第5條和第25條(是否為授權客體)、第33條(修改超出范圍)。規則20.2、43.1等。申請人提交實際請求后,案件將進入實際審理待決階段,等待實際審理審查員的提案,提案審查需要多長時間,關系到案件在實地擠壓的情況。在對審查員的建議進行審查后,我們一般會對對比文件進行檢索,看是否存在能夠影響本申請新穎性的專利、論文、產品、書籍等對比文件,并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本申請存在的問題以及不能授權的原因。如果申請人對意見通知書有異議,我們可以進行意見陳述并提交修改后的文本(或者只進行意見陳述不做修改)。根據意見陳述書的內容,審計師將再次審核,并發出第n次審核意見通知書,以此類推,直至所有缺陷被克服,審計師將發出授權通知書;或者缺陷無法克服,能夠滿足第二次聽證的,將發送駁回申請的駁回決定。專利實質審查意見可以做幾次?
沒有規定在發明實質審查階段最多發送幾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在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在發現專利申請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問題時,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在規定時間內回答審查員提出的問題并進行意見陳述并征得審查員同意,審查員在后續審查中未發現新問題的,發出授權通知書;但如果審查員在后續審查中發現新的問題,將再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所以會發出多少份審查意見通知書,沒有固定答案。
專利申請審查意見是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過程中發出的意見和建議。主要目的是指導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修改和補充,以符合專利法的要求。
專利申請審查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權利要求:專利申請的核心部分,用來定義專利的保護范圍。審查意見會針對權利要求的語言、格式和范圍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議。
2. 描述說明書:用來詳細描述專利發明的技術內容和實施方式。審查意見會對描述是否充分、清晰、準確等方面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
3. 附圖:專利申請需要配有相應的附圖,用以說明發明的結構、構造或原理。審查意見會對附圖是否與描述說明書一致、合理、清晰等方面提出意見。
4. 技術領域和背景:申請要求在說明書中提供技術領域和技術背景的介紹。審查意見會對這部分內容的邏輯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建議。
5. 公開領域資料:審查員會對公開領域中的相關技術資料進行引用和比較,提供對專利可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初步意見。
6. 新穎性和創造性:審查意見會就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提出初步意見,如果認為申請的技術不滿足這兩個條件,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或解釋。
7. 技術效果和實施方式:審查意見會對專利發明的技術效果和實施方式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以提高專利的可實施性和商業價值。
8. 附加要求:審查意見還可能提出對專利申請其他方面的要求,如對專利名稱、權利要求的整理等方面進行修改或說明。
專利申請審查意見是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后發出的意見和建議,目的是指導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修改和完善,以便使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的要求。
專利申請審查意見是指專利申請在遞交給專利局后,專利審查員對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查后提出的意見。這些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缺陷和錯誤:審查員會對申請文件中的缺陷和錯誤進行指正,例如申請文件的格式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申請文件的頁碼順序錯誤等。
2. 先前技術:審查員會對申請發明的先前技術進行搜索和比較,以確定該發明的技術創新性和可實施性。審查意見可能指出先前技術與發明有何區別,以及為什么認為發明不具備創新性。
3. 遞交要求:審查員還可能對申請文件中遞交的材料、要求或文件格式提出要求或建議進行修改,以符合專利法規定的要求。
4. 申請范圍:審查員會對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滿足專利法的條件。審查意見可能會指出某些權利要求是否存在不明確、廣泛、無法實施等問題,需要申請人進行修改。
5. 說明書和附圖:審查員會對申請的說明書和附圖進行審查,以確保其內容充實、清晰、準確地描述了發明的實質等。
6. 補充材料:如果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后提交了補充材料,審查員也會對這些補充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相應的意見。
以上是一般情況下專利申請審查意見的主要方面,不同國家和不同的專利局可能會有一些細微的差異。申請人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和答復,最終決定是否獲得專利權。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目的在于確定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特別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對于大多數發明專利申請,審查員均采用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方式將實質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撰寫出令人信服的意見陳述書,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請文件,則申請就有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授權。如何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是專利中國人的一項基本功。 根據審查意見通知書對申請文件的審查意見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實質性缺陷;其中存在實質性缺陷又可分為不可克服的實質性缺陷和可以克服的實質性缺陷。 如果申請文件僅存在形式缺陷,那么通過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即可授予專利權;如果申請文件存在實質性缺陷將會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對專利申請的前景起決定性作用,在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時要特別重視其指出的實質性缺陷。 專利申請文件缺乏新穎性和/或創造性是常見的實質性缺陷之一審查員判斷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具備新穎性和/或創造性的主要依據是通知書中所引用的對比文件,仔細研讀對比文件是理解審查員觀點的基礎。 在研讀對比文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確對比文件的類型,如果對比文件為抵觸申請,則只能用于評價新穎性,接著分析對比文件的技術領域與本申請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相近或相關,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本申請的技術問題時是否會去了解該對比文件所述領域現有技術的現狀。 逐篇研讀對比文件,理解并分析對比文件所披露的技術內容,將它們分別與本申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分析,必要時可以列表分析,如此可以更清楚,確定對比文件究竟披露了本申請權利要求中的哪些技術特征,而本申請權利要求中哪些技術特征還未被對比文件披露,只要存在對比文件未披露的技術特征,則本申請相對該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 通常對比文件1為審查員認定的與本申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將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的技術方案,特別是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確定哪些是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共有的技術特征,哪些是對比文件1未披露的技術特征,即區別技術特征,進而確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是否正確,如果審查意見有不準確的地方,需要指出來,并充分論述理由。 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區別技術特征是否在其他對比文件中披露或者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相同或相應技術問題時的公知常識,若區別技術特征在其他對比文件中披露,則需進一步分析該區別技術特征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作用是否與其在本申請中解決相應技術問題中所起作用相同,從而判斷該對比文件是否給出將這些技術特征與對比文件1即最接近現有技術結合起來得出本申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啟示。如果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未被其他對比文件披露或者雖然被披露但是與對比文件1無法結合,又或者不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則本申請的技術方案相對于通知書中列出的對比文件具有創造性。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需要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并且根據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撰寫出具有說服力的意見陳述書。 將本申請特別是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對比分析后,確定是否需要修改申請文件及怎樣修改申請文件。 若不同意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即認為獨立權利要求相對于通知書中引用的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則可以不用修改權利要求書。但是必須在意見陳述書中充分論述原獨立權利要求相對于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若同意或部分同意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如原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則應當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可以將說明書中記載的可使申請具有實質性特點的技術特征增加到獨立權利要求中,對其保護范圍作進一步的限定,或者將通知書未做評論的從屬權利要求上升為獨立權利要求,同時對說明書作出適應性修改。在提交修改后的申請文件時,還應在意見陳述中論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若經過對比分析后,認為原權利要求確實無新穎性和/或創造性,且說明書中也未記載任何可使申請具有突出實質性特點的內容,則需要將相關文件如審查意見通知書、對比文件等轉發給發明人,并告知其情況,請發明人從技術人員的角度來判斷本申請是否確實沒有實質性特點的內容,同時也是給發明人一個緩沖認識的機會。若發明人提出了修改申請文件的修改方案,則應當根據發明人的指示盡可能在意見陳述書中論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申請人的答復可以僅僅是意見陳述書,也可以進一步包括經修改的申請文件(替換頁和/或補正書)。申請人在其答復中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審查意見提出反對意見或者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時,應當在其意見陳述書中詳細陳述其具體意見,或者對修改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說明。例如當申請人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術特征以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該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的缺陷時,應當在其意見陳述書中具體指出該技術特征可以從說明書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說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的理由。申請人可以請求專利局延長指定的答復期限。延長期限的請求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出。專利局收到申請人的答復之后即可以開始后續的審查程序,如果后續審查程序的通知書或者決定已經發出,對于此后在原答復期限內申請人再次提交的答復,審查員不予考慮。一、答復的方式對于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采用專利局規定的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申請人提交的無具體答復內容的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也是申請人的正式答復,對此審查員可理解為申請人未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審查意見提出具體反對意見,也未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書所指出的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缺陷。申請人的答復應當提交給專利局受理部門。直接提交給審查員的答復文件或征詢意見的信件不視為正式答復,不具備法律效力。二、答復的簽署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其提交的意見陳述書或者補正書,應當有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其答復應當由其所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并由委托書中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專利代理人變更之后,由變更后的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其答復沒有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當申請人有兩個以上時,必須有全部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審查員應當將該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申請人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其答復沒有專利代理機構蓋章,或者由申請人本人作出了答復,審查員應當將該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
專利申請提交后,在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以及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過程中,由于專利申請文件不符合專利法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審查員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申請人需對審查員指出的缺陷或問題陳述意見或對申請文件進行相應修改
法律分析:發明專利實質審查階段最多發送幾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這是沒有規定的。審查員在實質審查階段發現專利申請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的問題時,就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如果申請人接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在規定時間內對審查員提出的問題做了解答和意見陳述并獲得審查員同意,審查員在后續審查中也沒有發現新的問題,就會發出授權通知書;但如果審查員在后續審查中又發現了新的問題,就會再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