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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條件的三星是什么

137人瀏覽 2025-09-24 20: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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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
    遇到

    世界上有哪些專利最賺錢?第一名源于一個神奇的意外

    知識產權雖然是無形資產,但其價值也是不容小覷的,有時候一個小小的專利,就能達到數十億,甚至百億美元。圈內有大佬盤點了世界上最賺錢的專利都有哪些,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按照從公開渠道找到的資料及對行業的理解來做一個大膽的排序。

    1、百億美元以上級別專利;

    2、十億美元以上級別專利;

    3、數億美元專利。

    看到一些答案提到“Lipitor”(立普妥)專利,其價值估算已經達到上千億US刀的水平了,但這估計并不是單件專利發揮的價值,從這個專利范圍分析看,輝瑞為Lipitor注冊的專利至少包括5件:專利家族分析

    這樣平攤下來單件專利也能達到上百億美元以上的收益。價值最大的專利是US4681893,于1987年被授予專利權。

    作為類比,偉哥的專利也排得上是史上最賺錢的專利之一,盡管最初研發它是用來治療心血管疾病的,現在產生如此大的價值不得不說是個神奇的意外。

    在未找到更賺錢的專利證據前,把它與US4681893一起排在第一位,列屬百億美元門檻的專利之列:

    01/吡唑并嘧啶酮抗心絞痛藥優先權日:1990年6月20日;

    專利號:US5250534;

    發明人:Andrew S. Bell, David Brown,Nicholas K. Terrett

    至于這件專利實際的價值,找了下專業的數據來源(The Statistics Portal)進行核實,輝瑞公司由銷售偉哥獲得的收入大約每年不會超過20億美元,滿打滿算20年,不會超過500億US刀。

    偉哥營收統計

    專利的實際價值應該在上百億美元,當然像輝瑞這樣的公司前期投入也是極大的(動輒上億美元)。

    專利在2011年還得到了延期允許,延期使用283天,印象中在美國專利有效期延至2020年(如果專利在審查中的周期拖得太長,作為一種補償如果滿足條件就能得到延期)。

    延期允許

    你有時很難說得清,到底是專利成就了公司,還是公司成就了專利。這又回到那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

    當大家口口聲聲說蘋果三星的專利牛逼得一塌糊涂的時候,你很難假設如果沒有這幾件專利 ,他們會不會照樣牛逼。如果你認為答案是的話,那么維持這幾件專利也許只是因為巨頭們能付得起高昂的律師費,讓這個本不該存在的專利還能一直存續下去打下去而已,如果這樣推導的話那么某些高價值專利只是由果導因的那個果罷了。

    還有一個很重要但是經常被忽略的因素就是:專利價值很多時候并不是單獨存在,而是作為一個整體存在并體現的。典型的例子就是通訊領域,如高通、愛立信、華為、中興等等的專利組合了(吳軍老師把這樣的專利組合叫做“專利長城”還真有點形象的)。

    綜合以上幾個因素,給出最具價值專利的兩大評選標準,包含:

    (一)專利最好由中小公司(或者個人)早期提出,而不是等到公司大到像阿里這樣放個屁都能把人吹起來再提出(醫藥企業除外,前期投入實在太大,動則上億美元);

    (二)專利必須足夠基礎,否則市場上無數后入者隨隨便便就能避開它自己挖坑種地去。換句話說,專利應該能讓擁有者獲得壟斷權。

    再重申:如果專利無法獲得壟斷權,那就別提它能不能賺錢了。

    基于這兩個標準,個人覺得最有價值的專利還包括:02/改善電報

    授予:1876年3月3日;

    專利號:US 174465;

    發明人:Alexander Graham Bell,Thomas Watson

    貝爾專利文檔

    大名鼎鼎的亞歷山大·格拉漢姆·貝爾(Alexander Graham Bell,1847年3月3日-1922年8月2日)獲得了世界上第一臺可用的電話機的專利權,關于這件專利,從公開的渠道看還有很多爭議。據說1876年3月3日(貝爾的29歲生日),貝爾的專利申請被批準,專利號為美國174465。

    而同時在貝爾申請電話專利的同一天幾小時后,另一位杰出的發明家艾利沙·格雷也為他的電話申請專利。由于這幾個小時之差,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貝爾為電話的發明者(這事兒2000年后還翻盤:美國國會2002年6月15日判定意大利人安東尼奧·梅烏奇為電話的發明者)。

    亞歷山大·格拉漢姆·貝爾

    無論怎樣,這件專利為貝爾的崛起提供了壟斷基礎,一年內,由于具有專利壟斷權,貝爾電話公司成立,專利發明也轉化成為了實際業務。

    這件專利按照今天的標準已經很難進行估值衡量了,但它直接促進了后來一家超級壟斷企業的誕生。1899年,貝爾電話公司被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后改名為 AT&T )收購,該公司繼續才是真正的壟斷,曾長期壟斷美國長途和本地電話市場。后來不管怎么分拆和重組,都能在世界500強中窺視到它的影子。

    這件專利的價值,個人把它排在百億美元的門檻內,與偉哥的專利位列同一梯隊。

    類似百億美元級別的專利還應包括這一件:03/秘密通訊系統

    申請日期:1941年6月10日;

    專利號:US2292387;

    發明人:海蒂拉瑪

    海蒂拉瑪

    被譽為CDMA之母的海蒂拉瑪,很多人津津樂道于她電影名星的身份。

    這件發明被認為奠定了當今手機與無線通訊系統的基礎,后來的很多專利都直接間接引用自它(從google patent看到引證數量達到112件)。

    發明視圖

    高通(Qualcomm)于 1985 年將這件專利涉及的CDMA技術民用化,并圍繞著功率控制、同頻復用、軟切換等技術構建了專利墻,可以說成為了當今專利制度最大的受益者:每年專利授權收入達到幾十億US刀。

    高通利潤增長

    接下來是十億美元級別的專利:04/鏈接數據庫中節點排名的方法

    專利號:US 6285999,

    授予:2001年9月4日,

    發明人:Lawrence Page

    拉里佩奇

    US6285999是Google著名的PageRank專利。這個專利的基本思想是,互聯網上的信息可以通過“鏈接流行度”在層次結構中進行編目或排序; 一個頁面的鏈接越多,越是流行,就越應該被排在更高的位置上(隨便翻譯)。

    這件專利及期技術導致搜索結果有了更大的相關性或“準確性”(也就是有了這件專利實施效果會很好,但不是非有它不可,比如百度就用了其它的算法,效果...),很快就說服了當時占主導地位的雅虎使用Google提供的搜索結果,后來Googleg正式成立,這件專利及其所確立的PageRank繼續為所有Google的網頁搜索工具提供了重要依據。

    這件專利擁有者為斯坦福大學,但專門授權給Google。據說斯坦福大學收到了180萬股Google的許可費用,2005年以3.36億美元出售。

    專利視圖

    由于有了比較確切的許可費,那么我們要評估這件專利的實際價值就變得有些依據了。google現在及2005年的市值比較,十位間google這家公司的市值增長了10多倍(2005年為500多億美元,今天已經逼近7000億美元)。

    google市值

    從這個角度看,這件專利放在今天的許可費可以逼近50億美元。

    從專利的持續期限(20年)來看,這件專利目前尚處于有效期限內,繼續為google這家牛逼公司發著光和熱(寫這篇答案時搜索引擎全部使用google,媽媽再也不用擔心搜出來的結果都是廣告了...)。05/藍光404號專利

    中村修二

    這件專利在業界非常有名,發明人中村修二甚至因此這個專利技術獲得了2014年的諾貝爾物理學獎。

    1993年,中村發明了雙流式MOCVD方法,日亞化得以量產實用級高亮度藍色發光二極管,并取得LED照明市場的全球獨霸地位,其后數年獲利達數千億日元(wiki的資料)。

    中村后來圍繞著專利與專利轉讓問題,與日亞化展開了一系列訴訟。

    2004年1月30日,中村正式控告日亞化,要求補償發明的對價。一審法庭基于“中村的發明貢獻不小于一半”的判斷,判決日亞化需支付200億日圓。但東京高等法院最終在2005年1月11日做出“建議和解”的裁決,日亞化支付中村8億4000萬日圓。

    也就是說,中村認為專利的實際價值為2億美元,但最終卻只能拿到區區幾百萬美元(約合US刀900萬,中村修二及其律師在記者會曾抨擊“日本司法制度很爛”)。

    不管怎樣,以這件專利在LED業界所發揮的作用,這個幾百萬美元絕對是被遠遠低價的,實際價值應合理分在上億美元的區間內。06/戴森專利

    1986年,戴森獲得了他的第一個美國專利(美國專利4,593,429,涉及吸塵器技術)。

    戴森沒有將自己的發明賣給主要制造商后,而是成立自己的制造公司戴森有限公司。1993年6月,他在威爾特郡的馬姆斯伯里開設他的研究中心和工廠。

    于是有了后面一系列的產品:

    1999年,戴森起訴胡佛(英國)專利侵權。該高等法院裁定,胡佛曾故意使其三重漩渦無塵袋吸塵器范圍內復制他的專利設計的基本組成部分。胡佛同意支付400萬英鎊的賠償金。這件專利的實際價值也在上億美元的范圍內。總結

    1、真正好的專利通常都是行業內最早提出來的基礎專利;

    2、專利如果無法獲得壟斷權,那就談不上是高價值專利;

    3、大部分人喜歡開源,但專利壟斷權對發明人的激勵作用,和公眾的利益怎么平衡,永遠都是一個難點。

  • 佰檸
    佰檸

    三星作為一家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對專利申請條件有一定的要求。以下是三星專利申請條件的詳細說明:

    1. 創新性:申請的發明或技術必須具備創新性,即在技術領域內與現有技術相比有一定的創新和改進。這意味著申請人的發明必須具備新穎性,不能是已經存在并公開的技術。

    2. 實用性:申請的發明或技術必須具備實用性,即有明確的應用價值并能夠在實際生產或業務中得到應用。該項要求是確保專利的有效性和經濟效益的重要條件。

    3. 可披露性:申請人對所申請的發明或技術必須充分進行描述和披露,以使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該發明。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提供足夠的技術細節和文件,以便他人能夠復制和重現該發明。

    除了以上三個基本條件外,三星還對專利申請的其他一些要求進行了細化。申請人必須對發明或技術進行充分的檢索和分析,以確保其與現有技術的差異性和創新性。專利申請還需要滿足專利法規定的一些形式要求,如申請文件的正確命名、完整填寫申請表格等。

    三星對專利申請的要求主要包括創新性、實用性和可披露性。這些要求是確保專利申請的有效性和價值的重要條件。

  • 九羽仙君
    九羽仙君

    三星作為一家大型跨國公司,通過持續的研發和創新,擁有眾多的專利申請。下面是三星專利申請的一些條件:

    1. 創新性:為了申請專利,三星的發明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新性,即新的技術或者解決問題的新方法。這意味著三星的發明必須與現有技術有所區別,并且是在技術領域中具有獨創性的。

    2. 有效性:三星的專利申請必須是有效的,即該發明必須能夠得到實際應用并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申請的發明必須被認為是對技術領域有益的,能夠解決特定的問題或提供某種改進。

    3. 可公開性:專利申請需要涵蓋發明的詳細描述,以及如何實施該發明的方法和流程。三星必須向專利局遞交詳細的專利申請文件,并公開發明的相關細節,以便其他人可以了解和學習該技術。

    4. 合法性:三星的發明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專利申請必須遵循國家和國際專利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三星還需要確保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益,以免引發侵權糾紛。

    以上只是簡要介紹了三星專利申請的一些主要條件,實際的專利申請過程可能還涉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和考慮。專利申請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可能會因國家和地區而異。三星在申請專利時需要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專利局的要求。

  • 姁姁
    姁姁

    自去年底以來,高通(Qualcomm)可謂是麻煩不斷。先是被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KFTC”)以壟斷及妨礙競爭為名,罰了1萬億韓元(約合人民幣59億元),創下韓國反壟斷罰金歷史記錄。今年1月初,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ission,以下簡稱FTC)也對高通提起訴訟,指控高通的專利授權政策違反了聯邦法案,構成不正當競爭。今年1月20日,蘋果也美國起訴高通,稱其非法利用手機芯片領域的壟斷地位,并要求其退還約10億美元承諾退還的專利使用費。隨后蘋果也停止了向高通支付專利授權費。目前雙方仍處于激烈的對抗當中。正所謂屋漏偏逢連夜雨,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認為高通壟斷,并向其開出了234億新臺幣(約合人民幣51億元)的罰款。

    臺灣向高通開出234億新臺幣罰單

    10月11日,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5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該決議認定高通憑借其在CDMA、WCDMA及LTE等移動通訊標準基帶芯片市場的領先地位(同時擁有眾多CDMA、WCDMA及LTE之標準必要專利),拒絕授權競爭對手,并采取“沒有授權協議,就沒有芯片”的手段,要求客戶簽訂排他性條款,其整體的經營模式損害了基帶芯片市場的公平競爭,直接或間接的阻礙了其他競爭對手參與競爭,違反了臺灣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高通公司違反臺灣競爭法至少持續了7年之久,在此期間,臺灣企業向高通采購的基帶芯片總金額高達300億美金,而高通向臺灣企業收取的專利許可費達到了4000億新臺幣(約合人民幣871億元),高通在此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金額超過了1億元新臺幣,屬情節重大案件應該按照情節重大案件處理。故對高通處以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立以來最高的234億元新臺幣的罰款。

    除了罰款之外,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還要求高通以下行為:

    1、停止與芯片競爭對手已簽署的須提供含芯片價格、銷售對象、銷售數量及產品型號等敏感商業信息的契約條款;

    2、停止與手機制造商已簽署的元器件供應合同中有關沒有授權就不供應芯片的條款;

    3、停止與客戶已簽署的排他性獨家交易條款。

    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高通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以書面通知芯片競爭對手及手機制造商,而相關競爭對手和手機制造商在收到該通知的次日起60日內可向高通公司提出增修或新訂專利技術授權等相關合約,高通公司在收到邀約后,應當本著善意、誠信、對等的原則與其進行協商;而協商的范圍應包括但不限于協商對象根據處分書而認有不公平的合約條款,且協商內容不得限制協商對象通過法院或獨立第三方之仲裁途徑解決爭議。高通公司還需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每6個月,向公平會報告與相關協商對象的協商情況,并在完成與競爭對手及手機制造上增修或新訂的合約簽署后30日內向公平會報告。

    消息傳出后,高通方面立即表示反對,宣布將會提起上訴。

    不過高通的競爭對手們對此就比較開心了。聯發科就評價道:“對高通的處罰有助于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產業競爭環境,與國際趨勢及標準一致,聯發科技對這樣的結果表示認同與支持。”

    高通:一直被“反壟斷”,但模式依舊

    早在2005年,高通就遭到了諾基亞、博通、德州儀器和愛立信等公司提起的訴訟,歐盟一直在對高通的專利授權費進行調查。而在與高通達成價值逾25億美元的協議后,諾基亞和博通撤回了申訴。

    2009年7月,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KFTC”)宣布,由于高通違反了韓國反壟斷法,因此對其處以2600億韓元(約2.08億美元)的罰款。

    2009年9月底,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JFTC”)也表示,高通觸犯了日本反壟斷法規,并要求高通停止其非法行為。JFTC稱,高通強迫日本手機廠商簽訂不公平協議,禁止手機廠商主張自主知識產權,不利于市場競爭。JFTC要求高通修改協議中的“霸王條款”,以后不再采取類似措施。不過高通否認了JFTC的指控。

    2015年2月,中國反壟斷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就對高通開出了60.88億元的罰單,這也是中國反壟斷歷史上金額最大的罰單。雖然,60.88億元的罰款對于高通來說并不算個什么大事,這個金額只占其2013年在華市場銷售額的8%。

    2015年12月,歐盟指控高通其濫用市場地位,欺壓競爭對手。

    2016年12月底,韓國KFTC也宣布,高通濫用市場壟斷地位,在銷售芯片時強迫手機制造商為一些不必要的專利支付費用,同時他們還拒絕向其它調制解調器芯片制造商授權標準必要專利,這種行為妨礙了競爭。決定向高通開出約1萬億韓元的罰單(約合人民幣59億元),創下韓國反壟斷罰金歷史記錄。59億元罰款看起來很重,但其實每一年,高通都能從韓國廠商那里獲取大約85億元的專利授權費用。

    對于韓國KFTC的兩次指控和處罰,高通都拒絕承認和接受。隨后在今年2月份,高通向韓國高等法院提出兩起上訟,第一要求撤銷KFTC的裁決,第二請求暫緩執行KFTC的整改要求,直至上訴判決出來。

    對于韓國KFTC的處罰,高通一直持抗拒的態度,到目前為止高通也并未繳納罰款及進行整改。韓國政府對此似乎也沒有什么辦法。畢竟,韓國市場對于高通來說只是個小市場。在韓國,三星可以說是高通的最大客戶,三星手機一直依賴高通的基帶進入歐美市場,高通同時也是三星芯片代工業務的大客戶。這也使得三星不會公開指控高通。

    同樣,對于此次臺灣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高通的罰款,可能高通也不會認領。畢竟臺灣市場比韓國更是要小很多。即使放棄臺灣市場,對于高通來說似乎也并沒有什么影響。

    對于高通來說,中國市場可是萬萬不能怠慢的。中國一直是全球智能手機的制造中心,中國市場當時也是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智能手機市場(Strategy Analytics數據顯示,2016年Q3中國已經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大智能手機市場)。高通乖乖的向中國發改委繳納了60.88億元罰款。

    高通還接受了中國發改委的要求,整改了其收費標準。這也是高通首次改變了其已在全球范圍內實行了近20多年的專利收費標準。

    對于高通來說,此次中國發改委的處罰落地,也奠定了高通后續在中國市場的“有法可依”的收費標準。這也是為何在中國發改委處罰決定公布后,高通的股價也應聲大漲5%的原因。

    在中國的反壟斷案結束之后,高通在中國市場也迎來了豐收,包括中興、華為、小米、OPPO、vivo、聯想、金立、TCL、海爾等在內的100多家國內主要廠商都相繼與高通重新達成專利授權協議,2016年底的時候,高通還與“釘子戶”魅族也達成了專利授權協議。

    根據高通公布的財報顯示,2016財年第三財季凈利14億美元,同比增長22%;第四財季高通凈利潤為16億美元,同比大漲60%。而推動高通凈利潤快速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其在中國市場獲得的專利授權費的快速增長。

    高通專利授權及收費模式

    雖然中國(包括臺灣)、日本、韓國、歐盟都有對高通進行反壟斷調查甚至處罰,但是這都沒有影響到高通的根基,即高通的專利收費模式。

    高通在2G時代就擁有很多的標準必要專利,特別是CMDA,此后的3G技術很多也是基于CDMA基礎上發展起來的。3G技術包括CDMA2000、WCDMA以及TD-SCDMA三種標準,其中CDMA2000是由高通主導的,WCDMA則主要是由諾基亞、愛立信主導(他們都聲稱擁有20-30%的WCDMA專利,高通似乎只有10%),TD-SCDMA則由中國主導(主要是中興、華為、中國移動等廠商),具有一定自主知識產權(TD-SCDMA依然有部分采用了CDMA技術)。不過前兩者占據最大市場,TD-SCDMA則僅限于中國市場。雖說后兩者與高通似乎沒有直接關系,但是由于高通掌握CDMA的核心技術,所以不論是愛立信還是諾基亞,還是采用TD-SCDMA技術的中國廠商,都需要向高通繳納專利費。

    而到了4G時代,則是FDD-LTE和TD-LTE兩種制式,雖然中國主導的TD-LTE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但是實際上兩種制式超過90%以上的專利都是共通的。根據此前高通壟斷案的一些資料顯示,由于高通仍然擁有不少LTE專利(無論TD-LTE還是FDD-LTE),“經過國家發改委的調查和承認,高通仍可以對TD-LTE技術收取3.5%的專利費”。而這也正是眾多中國手機廠商在2016年都紛紛與高通簽署專利授權協議,乖乖上供的一個重要原因。

    高通為客戶提供的專利許可,并不只一件專利,而是一個包含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無線通信標準的“專利包”。除了高通自己研發的專利外,還包括高通通過交叉許可納入到自己的專利組合中的第三方專利。這就意味著與高通合作不僅可以使用高通的專利,還可以使用高通專利組合中的第三方專利,免除了很多知識產權方面的投入和風險,大大降低了初次投入成本和轉入門檻,因此全球絕大多數手機廠商都選擇與高通合作。

    高通的專利收費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部分:

    一、收取“入門費”

    高通擁有很多3G、4G標準必要專利,而所謂“標準必要專利”,就是從3G、4G終端生產、制造都不能規避的專利且必須使用的專利。對于此類專利,高通會向需要使用這些專利的廠商收取“入門費”。

    任何手機廠商若想取得CDMA手機開發授權(非高通平臺),就必須向高通繳納標準授權費。按照高通公司的規定,全世界不管是生產CDMA系統設備還是手機的公司,都要繳納“入門費”(據說CDMA是大約1億元人民幣)。所謂的“標準授權費”相當于對生產CDMA系統的設備或手機的公司收取的后續研發服務的費用。

    如果是要基于高通平臺來開發產品的企業,也需要先交的入門費(據說是200萬美元),交了入門費才有資格從事基于高通平臺的產品的研發工作。對于開發不同的芯片平臺還需要再繳納每個平臺的開發費用,比如要開發基于驍龍800平臺的產品,就需要繳納50萬美元的平臺費用,而中低端的驍龍600/400平臺則可能會少一些。

    二、按整機定價來收取的專利使用費

    即用了高通專利的智能手機制造商還需要按照每臺整機售價的5%的比例向高通繳納專利使用費。根據此前高通向國家發改委提交的解決方案,對于在中國銷售的品牌設備,有使用到高通3G和4G必要專利許可的,高通將會對3G設備(包括3G/4G多模設備)收取5%的許可費,對包括3模LTE-TDD在內的4G設備,如不實施CDMA或WCDMA,則只收取3.5%的許可費。

    這種收費模式也被外界稱之為“高通稅”。正式這種收購模式,也引發了很多終端廠商的不滿。此前,魅族就曾為此不惜與高通對簿公堂。這到底是為什么呢?

    我們以采用驍龍835的小米6為例,其6+64G版定價2499元,6+128G版定價2899元。如果以5%的整機定價的比例來向高通繳納專利使用費的話,每一臺6+64G版的小米6需繳納124.95元,而6+128G版的小米6則需要繳納144.95元(多出了20元)。兩個版本同樣都是采用了驍龍835處理器,除了存儲容量上的差別之外,再無其他差別,而6+128G版的定價之所以高出了400元,也完全是由于存儲容量上的提升,顯然這部分價值的提升與高通并沒有任何直接的關系,那么高通憑什么要多收這400元的5%的專利使用費呢?這也是外界認為高通按整機定價來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模式不合理的主要原因。

    這里需要補充說明的是。2015年在中國發改委處罰了高通壟斷行為之后,中國廠商向高通繳納專利授權費的計算基數也不再是按照終端定價收取專利費,而是按照“設備銷售凈價的65%”來收取。等于是收費標準打了個65折。

    高通為了能夠向所有使用高通專利的終端廠商來按整機定價來收取專利使用費,使自己的利益最大話,高通還拒絕向其他芯片廠商授權。因為高通一旦向其他芯片廠商授權,那么高通將無法再向購買這些芯片的整機廠商按照整機定價收取專利費。

    在此前的“廣達訴LG案“中,LG將三項內存專利授權給英特爾公司,而英特爾又把自己生產的應用此技術的微處理器賣給廣達等電腦廠家。LG因此于2000年將廣達告上法院,要求廣達也必須支付專利費。2008年美國最高法院對此案作出最終判決,裁定LG公司在向英特爾收取了專利費后,就無權再向下游買家行使其專利權。該判決結束了專利廠家可以對第三方使用追訴專利使用費的歷史。

    高通的選擇不向芯片廠商授權,而是自己生產芯片,并與專利授權捆綁銷售給手機廠商,一邊向手機廠商出售芯片,一邊收取專利使用費。即使手機廠商使用聯發科等其他芯片廠商的芯片(如果有采用高通的技術),高通也能夠向這些終端廠商按整機收取專利費,比如此前的魅族。

    雖然,外界對于高通以整機售價來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方式存在爭議。但除了高通之外,愛立信、諾基亞、InterDigital等通信廠商,向手機行業相關廠商收取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時,也是按照整機售價的一定比例來收取的。只他們的收費比例都比較低。此前愛立信在3G專利上收取專利標準是整機售價的1%,InterDigital則是0.019%。

    高通也一直堅稱其按整機售價收費的模式是完全合理的。今年8月,高通首席執行官史蒂夫·莫倫科普夫(Steve Mollenkopf)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iPhone和其他設備多年來的技術進步都是通過高通的創新實現的——這就是為什么蘋果和其他公司按照其終端的價格向高通支付其專利費。”沒有高通的技術,“你幾乎不能做任何事情,從獲取GPS定位到拍照,以訪問操作系統來做視頻和音頻編碼,”史蒂夫·莫倫科普夫說,“這是高通的IP。給原始設備制造商(OEM)提供確定性的最好方法是在投資組合層面上獲得許可。”

    蘋果攜手美國FTC,挑戰高通專利收費模式

    今年1月17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FTC)對高通公司提起訴訟,指控高通的專利授權政策違反了聯邦法案,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FTC披露的文件顯示,高通采取了“沒有授權就沒有芯片”(no license, no chips)的政策,即如果不向高通支付專利費用,高通便不會向其出售基帶芯片。高通還拒絕向競爭對手提供標準要素專利的授權。顯然高通的這些做法似乎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FTC的文件也顯示,即便是一貫強勢的蘋果也不得不向高通妥協。根據圣何塞的聯邦法院的文件,當蘋果尋求降低高通的專利費用時,高通要求蘋果在2011年—2016年期間只能使用高通的基帶芯片,而不允許和其他廠商合作,這種做法明顯妨礙了正當競爭。

    對于FTC的指控,高通進行了否認。并且數月之后,高通還提交文件要求FTC撤銷這一訴訟,理由是該機構缺乏事實依據,聽信高通競爭對手的片面之詞。

    1月20日左右,蘋果公司在FTC向高通提起訴訟之后,也在美國正式起訴了高通,稱其非法利用手機芯片領域的壟斷地位,并要求其退還約10億美元承諾退還的專利使用費。3月2日,蘋果又在英國起訴了高通。

    4月12日,高通向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發出了一份長達134頁的說明,并控訴了蘋果的侵權行為。高通指出蘋果公司未能與高通進行誠信談判以獲得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條件使用高通的3G和4G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并且還干涉了高通與為蘋果公司制造iPhone與iPad的廠商與高通之間的長期協議。此外高通還批評蘋果公司配合監管部門(FTC)攻擊高通業務并發表不實言論。

    4月底,蘋果突然宣布從今年二季度開始拒絕向高通支付專利費,直到雙方的專利授權爭議得到解決。根據高通預估,蘋果此舉使得其iPhone專利費收入的全部損失大約在5億美元左右。

    5月17日,高通在加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蘋果的四家制造商,即富士康、和碩聯合、緯創資通以及仁寶違反了他們與高通之間的許可協議和其它承諾,并拒絕就使用高通向其許可的技術付費。

    高通之所以會起訴蘋果代工廠,主要是因為過去一直以來,蘋果都是通過上述四家代工廠向高通支付的專利費。這也使得蘋果只需按照代工廠的出廠價向高通繳納專利使用費。

    比如以蘋果iPhone 8為例,其起始定價為699美元,如果以5%的整機定價的比例來向高通繳納專利使用費的話,那么每一臺iPhone 8至少要向高通高達支付34.95美元(約合人民幣230元)的專利使用費,定價高達999美元起的iPhone X所需要支付的專利使用費則更是高達49.95美元(約合人民幣329元)。而高通賣給蘋果的基帶芯片價格也只有18美元(約合人民幣118.5元),這真是送基帶收專利費的節奏。

    如果iPhone 8按照代工廠的出廠價來計算的話,那么所需支付的專利使用費將會大大降低。根據IHS Markit 估計,4.7英寸 iPhone 8的 64GB 版本,物料清單(BOM)成本為 247.51 美元,我們就按約250美元的出廠價來計算,蘋果每一臺iPhone 8只需向高通支付12.5美元(約合人民幣82元)的專利使用費。相比按照iPhone 8整機售價來收取的專利使用費減少了約2/3。

    蘋果與高通之間爭議的焦點就是,蘋果希望繼續按照原來出廠價來向高通繳納專利使用費,而高通則希望與蘋果的4家代工廠重新簽訂授權協議,以蘋果iPhone的整機售價來收取專利授權費。高通與蘋果之間并無直接的專利許可協議合作,高通與上述4家代工廠的許可協議大多是在蘋果售出其第一臺iPhone之前簽訂的,高通無法直接起訴蘋果拒不支付專利使用費。高通選擇直接起訴蘋果的4家代工廠來迫使蘋果回到談判桌上來。高通此舉意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統一按“整機定價”來進行收費的收費標準,以使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7月7日,高通還向ITC(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訴訟,申請停售蘋果所有的基于Intel基帶的iPhone手機(包括進口)。高通在申請中指出,蘋果侵犯了6項高通專利。

    實際上基于Intel基帶的iPhone系列占比并不大,對于蘋果來說,影響還不算太大。另外即便是ITC支持高通的禁售申請,這期間可能還需要等待很長的一段時間。據了解,ITC的調查最快會從8月開始,而通常情況下,這一過程長達18個月。所以在此期間,iPhone不會受到多少影響,依然可以在美國市場售賣。即便是高通勝訴,蘋果或許也可以通過上訴來拖延時間。高通為了推進訴訟審理進度,同時還在南方地區法院也對蘋果進行了起訴。而高通此舉的主要目的也還是希望迫使蘋果回到談判桌上來,盡快支付專利費。

    面對高通的強硬,蘋果憑借其在高端智能手機市場的霸主地位,也依然是一如既往的強硬。畢竟這關乎到蘋果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真的按照iPhone整機定價來繳納專利費的話,那么蘋果真的成了替高通打工了。

    蘋果除了起訴高通壟斷之外,還積極拉攏英特爾、三星等廠商,積極的配合美國FTC對于高通的壟斷調查。今年5月,Intel和三星聯合向法院提交材料,支持FTC起訴高通,表示高通利用其在移動處理器行業的主導地位排擠行業對手。

    此前,FTC就表示,高通授權的專利都屬于“標準要素專利”,意味著這些技術已經被業內企業廣泛采用,應當以公平、合理、不歧視的條款對外授權。也就是說高通應該以公平、合理、不歧視的原則,將“標準要素專利”向包括Intel、三星在內的企業授權。

    目前英特爾已經是蘋果的基帶供應商,傳聞蘋果也正在考慮加入三星作為其新的基帶供應商,如果高通專利授權給了英特爾、三星,那么高通將無法再次向蘋果收取專利使用費。相對于高通的按整機定價收費的模式,其他芯片廠商大多都是一次性收取一定授權費或按照每顆芯片收取少量授權費的模式。而一旦FTC的訴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要求高通向其他芯片廠商開放授權,那么高通按照整機定價授權專利費的模式無疑將會遭受重創。即便是,法院支持蘋果按照代工廠出廠價來繳納專利費,或者要求高通降低整機收費比例,這也將會引起連鎖反應,其他整機廠商也會向高通提出同樣的訴求,高通的專利收費模式也將會遭遇極大挑戰。

    對于蘋果之間的專利訴訟,高通CEO莫倫科夫則表現的很有信心,認為“高通會成功的,這需要時間”。

    從目前來看,高通與蘋果之間仍然是處于激烈的對抗之中,目前蘋果仍離不開高通,雖然傳聞蘋果有在研發自己的基帶芯片,但是想完全避開高通的通信專利,幾乎是不可能;而高通也不愿丟掉蘋果這個極具價值的大客戶。未來雙方走向和解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如果雙方來個魚死網破,對誰都不是明智之舉,現階段的僵持,或許也為了后續談判能夠擁有更多的籌碼。

    作者:芯智訊-浪客劍

  • 你被逮捕了
    你被逮捕了

    1、-除了三款產品之外,三星的所有設備證實侵犯了蘋果的915“縮小放大”專利2、-三星的多款設備證實侵犯了蘋果的381“迅速返回”專利3、-三星的多款設備證實侵犯了蘋果的163“雙擊縮放”專利4、-三星的多款設備證實侵犯了iPhone前部的677商業外觀設計專利5、-三星的多款設備證實侵犯了iPhone后部的D087商業外觀設計專利6、-三星多款設備證實侵犯了iPhone顯示主屏的305外觀專利7、-三星沒有一款平板證實侵犯iPad的D889外形設計專利——這是三星的首勝解說一下哈,非官方,我不承擔責任

    1,是指的圖片雙指捏合縮小、放大圖片。這個是蘋果在使用多點觸控技術以后在iphone一代上創造的,隨著電容屏幕取代電阻屏,基本大家都在使用這樣的手勢邏輯,但是這個確實是蘋果的專利

    2,當然就是屏幕下方的home物理按鍵了,無論你在什么界面一按home鍵,就返回到主屏幕了,三星為了避免專利糾紛。后期產品把home鍵設計為方的、長方的、橢圓的,但是蘋果沒有說你侵犯外觀設計專利,而是這個按鍵的功能侵犯了技術專利,三星確實沒躲過

    3,在圖片瀏覽、電子書閱讀、網頁縮略時候雙擊能夠切換縮小放大,這個也是蘋果為了彌補捏合手勢,制造的邏輯冗余設計(畢竟之前的產品都是單點觸控,多指操作前無古人推廣起來有風險,為了避免用戶不習慣導致用戶體驗打折扣,蘋果設計了雙擊來過渡,你愿意雙指也行、單指也OK),三星一樣抄到了

    4、5和6,主要是針對三星多款產品與iphone 3Gs外形相似的糾紛,主要就是四周金屬包邊、圓滑后背、玻璃一體前面板的設計,之前有調查顯示多數受訪者認為三星的產品做得很像iphone(3GS)所以也是人心所向吧,哈哈

    7,是三星唯一守住的一個陣地,也是三星耍了一個小聰明,為了避免和蘋果ipad的外形糾紛,三星的背部設置是以設備橫置為基礎設計的,也就是logo和銘刻文字都是在設備橫向放置時可讀的,蘋果是以縱向為基礎的,所以算是有了根本性的不同了。。。。。

  • 敬亭山
    敬亭山

    現在手機行業可以說每一個品牌都在各顯神通,每一個品牌都在創新技術,都希望可以不斷的創新自己產品,贏得客戶的歡迎。前段時間iPhone發布會上發布了iPhone14系列還發布了新功能靈動島受到了一大批客戶的期待。隨后安卓版也在應用商店里上新了靈動島功能,可以說兩個品牌之間競爭也是異常的激烈。

    一款疑似三星 Galaxy S23 Ultra的新機通過了3C 認證。認證信息顯示,這款設備可選型號為EP-TA800的旅行充電器,支持最高 25W 輸出。

    根據最新的消息顯示三星在研發一種屏下人臉識別方案,并且還曝光了設計專利,據了解,三星曾經在2021年3月的時候,就已經申請了一項驗證用戶的方法裝置和儲存介質的專利。這項專利已經在2022年9月22日的時候就發布了該專利,主要描述了旨在提高安全性的雙UDC,顯示屏下攝像頭面部識別系統。

    那么對于三星申請的這一項雙屏笑攝像頭專利,這個攝像頭有哪些特點呢?

    根據相關專利描述,顯示這種雙屏下攝像頭系統,它可以一次性通過多個角度掃描對象的面部來改善面部識別的安全性和準確性,可以說這一設計能夠識別的更加的細節。三星的這項專利會帶來面部識別能力的全新升級。對于三星的這一項技術,我想支持的人應該還是非常多的三星手機一直以來也算是手機界的領頭羊。而在我們現在社會當中,最擔心的就是這個安全性的問題,如果說三星所設計的這一項人臉識別能夠更加提升面部識別的安全性,那么將會受到很多人的期待。

  • 風吹雪
    風吹雪

    問題一:商標專利是什么意思 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采用的,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 專利一般是由 *** 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特點:涵蓋的類型范圍廣,經過檢索所以權利穩定;技術難度要求高所以社會認可度高;但申請流程長。 實用新型專利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優點:技術難度要求低,申請流程短、費用低。 外觀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亥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問題二:商標專利具體是做什么的? 都是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是側重點不一樣,商標保護的是公司的產品或者服務品牌,區別于市場特有的公司標記,而專利分為發明專利,使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企業自身的核心知識產權,也是企業核心的技術,避免同行業利用自己的優勢技術侵權,并獲得法律保障。 問題三:商標和專利的區別是什么 最主要的區別是保護客體不通 商標保護的是您名稱。也就是您生產銷售的產品名稱。 比如:王致和,三星,娃哈哈等等 專利保護的是您生產出來的產品、外觀或者您的技術思想。 比如:電燈,制備氫氧化鈉的一種方法,飛行汽車,等等 問題四:注冊商標和個人專利有什么區別 您好,二者都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而且也都是無形資產,保護的地域都是中國大陸,都具有唯一性,別人不得隨意侵權,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不同之處是,商標保護的是牌子,也就是注冊的圖樣,而專利保護的海技術或者外觀。 問題五:專利和商標有什么區別,商標也算專利嗎? 商標不算專利! 從法律上說,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矗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問題六:商標注冊和商標專利申請是什么,難道是注冊了商標后面還有申請商標專利才能用嗎? 不是的,其實兩項是分開的!不要被誤導了,商標是歸商標局管的,專利是歸專利局管的!雙方一般來說不互相干預或影響!商標你注冊了,是保護你注冊的名字或是圖案,大眾理解就是保護你的logo,專利一般來說就是你的技術或是你的產品造型!主要是針對你的產品! 兩者是不一樣的! 希望能幫到你,歡迎追問,望采納 問題七:申請商標、專利有什么規定?怎樣申請? 商標注冊程序: 注冊程序: 1、查詢:首先要查詢你想好的商標是否已被別人在先注冊。一般商標注冊代理那里有查詢軟件,查一次160元。 2、制作:自己制作,如果你有一定的美術基礎。要求高的話得花錢找專業人士制作,一般1500元起,上不封頂。 3、申請:設計做好以后就可以申請了。申請也分自己辦還是代理辦。自己辦1000元,代理辦1600-2000元不等。自己辦也很簡單,去工商局的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注冊規費 →四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如審核通過,兩年左右發證. 申請文件:商標申請書一份,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圖樣6張(每張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 如何申請專利 專利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專利的知識產權的一項制度。一項發明創造并不能自動得到專利保護,專利局也不能主動授予專利權,必須由有權提出專利請的人,按照規定提交必要的申請文件,專利局接受申請后,經法定程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才授予專利權。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和必要的附圖等文件。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提交請求書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等文件。專利申請文件可以由申請人自己撰寫,也可以委托他人撰寫。由于申請專利事務是一項繁雜的法律事務,一般人不容易完成這項任務,申請人可以委托具有專利資格的代理人撰寫申請文件和辦理有關申請事務。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理人申請專利和辦理申請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并按有關專利代理服務收費標準繳納代理服務費。 向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文件時,可以直接面交專利局,也可以掛號郵寄專利局,還可以委托代理機構代理人辦理。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按照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繳納有關費用。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還可以通過代理機構轉繳。 專利局收到符合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后,即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并注明其專利的申請日、申請號及其他事項。 推薦: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 sipo.gov/...14 問題八:商標注冊屬于什么專利 商標是相當于品牌,海飛絲洗發水,海飛絲就是商標,佳潔士牙膏,佳潔士是商標。 專利是一種產品的創新和利用,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三種,還沒有在市場川出現的產品,或者產品原料的配方,方法等屬于發明專利;在普通鉛筆上加上一個橡皮頭類似于這樣的,加強了實用作用的屬于實用新型專利;某個產品的作用沒變,而外觀發生了變化,屬于外觀專利。 商標和專利都屬于知識產權,它們兩者并沒有什么關系,但是如果你申請了專利,然后可以在這個專利產品上注冊商標。 問題九:商標,專利,版權有什么區別與聯系? 商標,保護一個標志.專利,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專利.版權,有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一般的作品的版權,劇本啊,書啊,還有電影啊,電視劇啊,錄像啊,攝影啊,等等版權. 問題十:什么是商標,專利,版權 商標,專利,版權都屬于知識產權。 商標,簡而言之,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并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它是最常見的知識產權類型。 專利是指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類型。 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會把“專利”和“專利申請”兩個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專利申請尚未授權的時候即聲稱自己有專利。其實,專利申請在獲得授權前,只能稱為專利申請。 版權又稱為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