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逐國申請與PCT申請的異同
因專利權具有地域性特點,在一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
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其它國家對該專利不進行保護。
我國的一項發明創造在國內獲得專利授權后,專利權人可以在中國境內享有獨占權,但對其他國家則沒有任何約束力,如果有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生產、使用或銷售該發明創造,則不屬于侵權行為。
由此可知,如果中國單位或個人的發明創造具有良好的國際市場前景,就必須向擁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進而使得該發明創造在國外市場也能夠受到專利保護。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單位的產品正在走向國際市場,很多單位也意識到專利申請走出國門的重要性,中國正在從一個專利申請輸入國逐步邁向專利申請輸出國的行列。
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途徑主要有哪些呢?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主要途徑有兩條:一種是適用的巴黎公約,逐個向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申請;另外一種是專利合作條約PCT。
PCT和巴黎公約并不矛盾,PCT實質上是在巴黎公約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專利領域國際合作而形成的一個國際公約,可以認為PCT是巴黎公約的有益補充。
既然存在兩種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途徑,那么就有一個選擇的問題,什么情況下適宜通過巴黎公約途徑,什么情況下適宜通過PCT途徑。需要說明的是,無論通過哪種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最終該項專利申請能否在這些國家真正被授予專利權,都要由這些國家根據自己的本國法律進行審查,授權與否同該申請是通過何種途徑提交并無必然聯系。采用何種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與申請人的經濟利益是息息相關的,并且有些專利申請只能適用于其中的一種途徑。
下面先簡要介紹一下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和通過PCT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各自的基本流程,然后從這兩種途徑的基本流程分析它們各自的優缺點以及各自的適用情況。需要說明的是,當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時,一種情況下是存在優先權問題(即此前已經在國內提交過相同主題的專利申請),另外一種情況是不存在優先權問題。由于存在優先權的情況比較普遍,而且在此種情況下,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和通過PCT途徑的區別更為明顯,因此下面給出的兩種途徑申請流程也是針對存在優先權情況而言的。
一、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的主要流程:
(A)向中國知識產權局就一項發明創造提交專利申請,該申請的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B)自上述優先權日起12月(發明、實用新型)或6個月(外觀設計)內,由涉外代理機構將該項發明創造向申請人期望獲得保護的其他國家知識產權機構各提交一份單獨的專利申請,然后由這些國家按照各自本國法律對該項發明創造進行審查,進而授予專利權或駁回申請。
二、通過PCT途徑請求外國專利保護的主要流程:
(A)向中國知識產權局就一項發明創造提交專利申請,該申請的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B)在上述優先權日起12月(發明、實用新型)內,向中國知識產權局PCT處或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即進入國際階段。在國際階段完成國際申請的受理、檢索、修改(可選)、公開和初步審查(可選)等工作。
(C)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申請人期望獲得保護的其他國家知識產權機構辦理進入國家階段的各種手續,然后由這些國家按照各自本國法律對該向發明創造進行審查,進而授予專利權或駁回申請。
對比上述兩種操作流程可知,兩種途徑操作流程中的(A)步驟是完全相同的,由此產生的費用自然也相同(大約幾千人民幣);(C)步驟在操作的時間和手續上略有差別,但在希望獲得保護的其他國家對該向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方面是相同的,由此產生的費用也大致相同(各國收費不同,平均每個國家大約是5萬左右人民幣)。顯然,通過PCT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在操作流程上比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多了一個步驟(B),步驟(B)所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PCT國際費、檢索費、傳送費以及初步審查費(可選),大約合計1.6-2.2萬人民幣。由此,從表明上看來,通過PCT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比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多花了1.6-2.2萬人民幣。這多花的1.6-2.2萬是不是物有所值呢?什么情況下該花,什么情況下不該花?下面進行實質性分析。
當一項發明創造在國內已經提交過專利申請后,如果需要再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則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綜合考慮采用何種途徑更合適。
其一:考慮該項發明創造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類型。就中國專利法對發明創造的定義而言,發明創造共分為三種:發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巴黎公約對于這三種保護類型都適用,但是PCT不適用于外觀設計,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類型是外觀設計,那么只能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類型是發明或實用新型,那么兩種途徑均可選擇。
其二:考慮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其他國家(以下簡稱目標國)數目以及當前申請人的資金狀況。
由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需要在12個月內完成向各個目標國提交專利申請以及翻譯等工作,相應的,也要繳納(A)、(B)(C)步驟所產生的全部費用。根據前面介紹可知,(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相對其他步驟而言是巨大的,進一步,如果目標國家數目較多,(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將更加龐大,目標國為7個,那么(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大約合計30多萬人民幣。由此可知,當目標國數目較多時,申請人需要在短時間(12個月)內支付相當多的費用。
而通過PCT途徑,在臨近30個月的時候才需要支付(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在12月內只需支付(A)和(B)步驟所產生的費用(這兩個步驟的費用相對(C)步驟而言少很多。
由此可見,對于目標國數目較多、申請人當前資金又不十分充足的情況,選擇PCT途徑更適合一些。采用PCT途徑(C)步驟費用的支付時間可以推遲到30個月左右,而非巴黎公約規定的12月。
其三:考慮發明創造本身的價值以及希望獲得外國專利保護的時間緊迫性。
由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專利申請在12月之內就進入了目標國的國家階段審查,因此相對于PCT大約30個月進入目標國而言,專利申請接受實質性審查以及獲得授權的時間通常會更早。如果某項發明創造急于進入國際市場,并且申請人對該項發明創造的價值(主要是創造性)比較有把握,則適宜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直接向目標國提交專利申請。
相反,如果申請人對自身發明創造的價值把握不大,比如對其是否有創造性以及創造性大小把握不好,該項發明創造涉及的產品并不急于進入國際市場,那么就適宜通過PCT途徑向目標國提交專利申請。因為通過PCT途徑,在真正進入目標國的國家階段之前,可以根據(B)步驟所述的國際階段中的國際檢索以及國際初審(可選)對專利申請的創造性有更進一步的了解,然后再決定是否操作(C)步驟。
一方面,申請人可以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審報告(可選)的內容,判斷是否有必要再進入國家階段。如果申請人以及代理人根據國際檢索報告或國際初審報告給出的意見以及檢索到的對比文獻,判斷該國際申請確實不具有創造性,認為即使將該專利申請進入目標國的國家階段,也很難被授權,那么申請人就可以不辦理后續進入國家階段的各種手續,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C)步驟不必要的浪費。
另一方面,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審報告(可選)對提交的國際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由于在國際階段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通過國內代理機構即可,而進入目標國的國家階段后則需要通過目標國的代理機構進行修改,就目前而言,國內代理機構的收費標準遠遠低于國外代理機構的收費標準,通過在國際階段對申請文件做修改比進入國家階段后做修改在費用和精力上都要花費更低。
其四:考慮該項發明創造的具體國際市場是否已經或可以很快確定下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任何一件專利產品的潛在具體國際市場不是在短時間內可以確定下來的,有可能開始覺得潛在的國際市場是美國、歐洲以及日本等發達國家,但是后來經過較長時間的市場調研發現該專利產品在發達國家可能并沒有市場,而是在發展中國家有較好的市場。如果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在12月之內就需要確定出具體的目標國并支付相應的(C)步驟費用;而通過PCT途徑,則允許延期至30個月確定出具體的目標國即可,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對目標國的盲目選定。對于較短時間(10個月左右)內可以準確的確定出具體目標國的專利申請,則可以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交;如果在短時間內不能準確的確定具體目標國,或者希望能夠多一些潛在國際市場的調研時間,則適宜通過PCT途徑提交專利申請。
作為申請人,對于上述幾點可以綜合考慮,最好是向有豐富代理經驗的資深代理人進行咨詢,與代理人一起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進而最終選擇一條最有利于申請人的途徑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
新加坡,作為全球領先的金融中心之一,長期以來擁有穩健、透明、監管完善的商業環境,是中小企業和跨國企業在東盟地區理想的目標市場,也是海外投資者通往東盟的重要門戶。新加坡在1995年頒布了第一版專利法,至今經歷了多達10次修正,可見近年來新加坡致力于打造知識產權強國的決心。在完善的法律支持下,新加坡還擁有知識產權執法力度較高的知識產權框架,知識產權制度一直被認為是世界上同行業中最完善的制度之一。
《世界經濟論壇》顯示,新加坡在知識產權保護中排名世界第四,亞洲第一。它還被《2016年全球創新指數創新輸入分數指數》列為世界上最具創新力的國家。2015年,新加坡成為《專利合作條約》下東盟第一個國際專利檢索和審查機構。新加坡致力于為企業和客戶提供優質的知識產權保護,并持續建立一個無論是區域性還是在全球范圍內的能夠得到認可的知識產權生態系統。中國企業要想實現“產品走出去”,降低在東南亞地區的投資風險和成本,獲得先發優勢,必須對新加坡專利的知識產權制度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今天我們就從新加坡專利的相關知識入手,了解一下這個東盟地區創新和技術發展中心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新加坡專利概況介紹
1.新加坡專利的保護類型
新加坡專利法所規定的保護類型包括發明和外觀兩種類型。與我國不同,新加坡《專利法》中沒有實用新型的概念。
2.中國申請人向新加坡申請專利的途徑
巴黎公約、PCT國際申請進入新加坡、直接申請。
3.審查單位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 IPOS,是新加坡法律部下屬的法定政府機構,負責監督和和管理執行新加坡知識產權相關法律。IPOS的自我定位為一家創新機構,利用其專業的技術、法律及商業知識,為創新型企業及新加坡未來的發展提供支持。2013年,新加坡知識產權局成立了知識產權估價卓越中心。該中心與同行業利益相關者合作舉辦了一系列活動,包括研究知識產權評估方法、評估專家的培訓和鑒定以及制定行業標準。IPOS擁有 9 個專利檢索數據庫,在專利檢索方面具有極大優勢。新加坡作為“東盟專利審查合作項目” (ASPEC) 的成員,其檢索結果可在東盟其他成員國共享,對于全球申請人在東盟的專利布局,新加坡可以起“橋頭堡”的作用,輻射周邊其它國家。新加坡知識產權局還設有新加坡知識產權學院,能夠為行業人士提供有關知識產權的戰略戰術培訓。隨著我國“一帶一路”戰略的推進,“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SIAC) 作為全球影響力較大的國際常設仲裁機構之一,也勢必為更多中國企業提供更多的跨國知識產權仲裁服務。新加坡知識產權局局長,鄧洪森,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就任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五任總干事,也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亞洲第一任總干事。
4.提交申請
1) 期限要求:IPOS認可優先權恢復,接受適當注意和非故意理由的恢復請求。
- 巴黎公約途徑: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
- PCT國際申請進入新加坡: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
2) 語言要求:新加坡專利申請的官方語言是英語,不可以使用其他語言提交申請。
3) 申請方式:可以通過IPOS官網在線提交專利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紙件等多種方式提交申請
5.形式審查
確定專利申請日之后,如果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申請費并提交了權利要求書,IPOS將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目的是要保證:
- 優先權要求是正確的;
- 沒有遺漏的申請內容;
- 申請符合所有格式要求。
新加坡專利申請手續相對簡單,不需要提供委托書,不需要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也不需要發明人或者申請人簽署聲明。唯一需要的是一份翻譯人聲明。另外中國申請人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或直接申請途徑提交新加坡專利申請時,需要事先向中國專利局辦理保密審查手續。
6.公開程序
自專利申請之日起18個月后,IPOS 將在專利期刊上公開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請求提前公開申請內容,也可以在18個月到期之前的1個月之前撤回申請以便達到對發明方案保密的效果。自公開之日起,申請人就可以對侵權人索賠。
7. 實審程序
新加坡專利申請的實審制度比較特殊,檢索和審查可以分開請求,也可以同時請求,而且檢索區分本國進行檢索還是依據他國的檢索結果,選擇不同的方式會導致費用有所不同,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 方式1:請求IPOS分別進行當地的獨立檢索與獨立審查;
- 方式2:請求IPOS統一進行當地的檢索與審查;
- 方式3:請求IPOS依據對應案件的授權、檢索和結果進行補充審查;
- 方式4:請求IPOS依據PCT國際申請中收到的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步審查報告進行補充審查;
申請人還可以通過“東盟專利審查合作項目” (ASPEC) 請求使用其他東盟成員國的檢索或審查結果以加速新加坡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
8. 授權程序
專利通過實質審查程序后,審查員認為滿足授權條件的,將下發授權通知書。申請人需在指定期限內繳納授權費后,方可獲得授權。
9. 新加坡專利制度新規
新加坡專利制度的新規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施行,其中包括第三方對發明的可專利性提出授權前異議,以及授權后的專利說明書的復審請求等重要變化。
新加坡專利的優點
1. 新加坡具備穩健的產權保護機制與法律基礎設施,并且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連續3年評為亞洲第一;
2. 新加坡是知識產權商業化的理想地點,可以借助新加坡繁榮的金融業、優越的技術與制造能力,以及其全球連通性來實現企業本身知識產權的最大價值;
3. 新加坡本地的創業投資也非常發達,企業可以借助專利籌措資金實現本身知識產權的商業化。
對中國申請人的友好程度:
專利權含金量:
權利保護機制完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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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利申請的難度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各國的專利申請流程、要求和審查標準。根據一些指標和經驗,以下是一些常被認為難度較高的國家:
1. 日本:日本的專利審查流程相對較為嚴格和復雜。申請人需要提交詳細的專利文件,包括描述、權利要求和圖紙。審查員要求具有非常高的精確度和技術性,并且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得到審查結果。
2. 美國:美國的專利申請程序相對較為復雜和昂貴。申請人需要遵守美國專利法律的規定,并提供充分的技術支持文件。美國專利審查時間通常較長,申請人需要耐心等待審查結果。
3. 歐洲國家:歐洲專利申請需要在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EPO)進行申請和審查。由于歐洲專利由多個國家共同管理,因此需要遵守多個國家的專利法律和規定。歐洲專利審查流程相對繁瑣,需要費用較高,申請人需要在不同語言之間進行翻譯。
4. 中國:中國的專利審查流程相對較為正規和詳細。申請人需要提交詳細的專利文件,并遵守中國專利法律的規定。中國的專利審查時間通常較長,申請人需要耐心等待審查結果。中國的專利申請數量急劇增加,這也導致了審查時間的延長。
這些國家的專利申請難度是相對而言的,并不意味著其他國家的申請難度較低。申請人可以尋求專利代理機構或律師的幫助,以確保專利申請的順利進行。
國際專利申請的難度是因各個國家的法律、政策、流程和審查標準的不同而異。根據以下幾個方面可以評估一個國家的國際專利申請難度。
審查標準的嚴格性是衡量國際專利申請難度的重要指標之一。一些國家對專利申請的審查要求更為嚴格,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充分的技術資料以證明其發明的創新性和獨特性。這些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國家以及日本等專利審查制度較為發達的國家。
專利審查時間也是評估國際專利申請難度的指標之一。一些國家的專利審查周期較長,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等待審查結果。這些國家包括中國、巴西、印度等專利審查周期較長的國家。
一些國家的專利費用較高,增加了國際專利申請的難度。申請人需要支付大量的費用用于申請和維持專利權。這些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國家以及一些發達國家。
語言和文化差異也可能增加國際專利申請的難度。如果申請人不熟悉目標國家的語言和文化,可能會導致理解和遵守法律和流程方面的困難。
國際專利申請的難度因國家而異。申請人需要對各個國家的法律、政策、流程和審查標準有深入的了解,以便更好地應對國際專利申請過程中的困難。
專利的逐國申請與PCT申請的異同
因專利權具有地域性特點,在一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
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其它國家對該專利不進行保護。
我國的一項發明創造在國內獲得專利授權后,專利權人可以在中國境內享有獨占權,但對其他國家則沒有任何約束力,如果有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生產、使用或銷售該發明創造,則不屬于侵權行為。
由此可知,如果中國單位或個人的發明創造具有良好的國際市場前景,就必須向擁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進而使得該發明創造在國外市場也能夠受到專利保護。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單位的產品正在走向國際市場,很多單位也意識到專利申請走出國門的重要性,中國正在從一個專利申請輸入國逐步邁向專利申請輸出國的行列。
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途徑主要有哪些呢?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主要途徑有兩條:一種是適用的巴黎公約,逐個向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申請;另外一種是專利合作條約PCT。
PCT和巴黎公約并不矛盾,PCT實質上是在巴黎公約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專利領域國際合作而形成的一個國際公約,可以認為PCT是巴黎公約的有益補充。
既然存在兩種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途徑,那么就有一個選擇的問題,什么情況下適宜通過巴黎公約途徑,什么情況下適宜通過PCT途徑。需要說明的是,無論通過哪種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最終該項專利申請能否在這些國家真正被授予專利權,都要由這些國家根據自己的本國法律進行審查,授權與否同該申請是通過何種途徑提交并無必然聯系。采用何種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與申請人的經濟利益是息息相關的,并且有些專利申請只能適用于其中的一種途徑。
下面先簡要介紹一下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和通過PCT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各自的基本流程,然后從這兩種途徑的基本流程分析它們各自的優缺點以及各自的適用情況。需要說明的是,當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時,一種情況下是存在優先權問題(即此前已經在國內提交過相同主題的專利申請),另外一種情況是不存在優先權問題。由于存在優先權的情況比較普遍,而且在此種情況下,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和通過PCT途徑的區別更為明顯,因此下面給出的兩種途徑申請流程也是針對存在優先權情況而言的。
一、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的主要流程:
(A)向中國知識產權局就一項發明創造提交專利申請,該申請的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B)自上述優先權日起12月(發明、實用新型)或6個月(外觀設計)內,由涉外代理機構將該項發明創造向申請人期望獲得保護的其他國家知識產權機構各提交一份單獨的專利申請,然后由這些國家按照各自本國法律對該項發明創造進行審查,進而授予專利權或駁回申請。
二、通過PCT途徑請求外國專利保護的主要流程:
(A)向中國知識產權局就一項發明創造提交專利申請,該申請的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B)在上述優先權日起12月(發明、實用新型)內,向中國知識產權局PCT處或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即進入國際階段。在國際階段完成國際申請的受理、檢索、修改(可選)、公開和初步審查(可選)等工作。
(C)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申請人期望獲得保護的其他國家知識產權機構辦理進入國家階段的各種手續,然后由這些國家按照各自本國法律對該向發明創造進行審查,進而授予專利權或駁回申請。
對比上述兩種操作流程可知,兩種途徑操作流程中的(A)步驟是完全相同的,由此產生的費用自然也相同(大約幾千人民幣);(C)步驟在操作的時間和手續上略有差別,但在希望獲得保護的其他國家對該向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方面是相同的,由此產生的費用也大致相同(各國收費不同,平均每個國家大約是5萬左右人民幣)。顯然,通過PCT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在操作流程上比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多了一個步驟(B),步驟(B)所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PCT國際費、檢索費、傳送費以及初步審查費(可選),大約合計1.6-2.2萬人民幣。由此,從表明上看來,通過PCT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比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多花了1.6-2.2萬人民幣。這多花的1.6-2.2萬是不是物有所值呢?什么情況下該花,什么情況下不該花?下面進行實質性分析。
當一項發明創造在國內已經提交過專利申請后,如果需要再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則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綜合考慮采用何種途徑更合適。
其一:考慮該項發明創造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類型。就中國專利法對發明創造的定義而言,發明創造共分為三種:發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巴黎公約對于這三種保護類型都適用,但是PCT不適用于外觀設計,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類型是外觀設計,那么只能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其他國家提交專利申請;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類型是發明或實用新型,那么兩種途徑均可選擇。
其二:考慮希望獲得專利保護的其他國家(以下簡稱目標國)數目以及當前申請人的資金狀況。
由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需要在12個月內完成向各個目標國提交專利申請以及翻譯等工作,相應的,也要繳納(A)、(B)(C)步驟所產生的全部費用。根據前面介紹可知,(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相對其他步驟而言是巨大的,進一步,如果目標國家數目較多,(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將更加龐大,目標國為7個,那么(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大約合計30多萬人民幣。由此可知,當目標國數目較多時,申請人需要在短時間(12個月)內支付相當多的費用。
而通過PCT途徑,在臨近30個月的時候才需要支付(C)步驟所產生的費用,在12月內只需支付(A)和(B)步驟所產生的費用(這兩個步驟的費用相對(C)步驟而言少很多。
由此可見,對于目標國數目較多、申請人當前資金又不十分充足的情況,選擇PCT途徑更適合一些。采用PCT途徑(C)步驟費用的支付時間可以推遲到30個月左右,而非巴黎公約規定的12月。
其三:考慮發明創造本身的價值以及希望獲得外國專利保護的時間緊迫性。
由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專利申請在12月之內就進入了目標國的國家階段審查,因此相對于PCT大約30個月進入目標國而言,專利申請接受實質性審查以及獲得授權的時間通常會更早。如果某項發明創造急于進入國際市場,并且申請人對該項發明創造的價值(主要是創造性)比較有把握,則適宜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直接向目標國提交專利申請。
相反,如果申請人對自身發明創造的價值把握不大,比如對其是否有創造性以及創造性大小把握不好,該項發明創造涉及的產品并不急于進入國際市場,那么就適宜通過PCT途徑向目標國提交專利申請。因為通過PCT途徑,在真正進入目標國的國家階段之前,可以根據(B)步驟所述的國際階段中的國際檢索以及國際初審(可選)對專利申請的創造性有更進一步的了解,然后再決定是否操作(C)步驟。
一方面,申請人可以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審報告(可選)的內容,判斷是否有必要再進入國家階段。如果申請人以及代理人根據國際檢索報告或國際初審報告給出的意見以及檢索到的對比文獻,判斷該國際申請確實不具有創造性,認為即使將該專利申請進入目標國的國家階段,也很難被授權,那么申請人就可以不辦理后續進入國家階段的各種手續,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C)步驟不必要的浪費。
另一方面,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審報告(可選)對提交的國際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由于在國際階段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通過國內代理機構即可,而進入目標國的國家階段后則需要通過目標國的代理機構進行修改,就目前而言,國內代理機構的收費標準遠遠低于國外代理機構的收費標準,通過在國際階段對申請文件做修改比進入國家階段后做修改在費用和精力上都要花費更低。
其四:考慮該項發明創造的具體國際市場是否已經或可以很快確定下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任何一件專利產品的潛在具體國際市場不是在短時間內可以確定下來的,有可能開始覺得潛在的國際市場是美國、歐洲以及日本等發達國家,但是后來經過較長時間的市場調研發現該專利產品在發達國家可能并沒有市場,而是在發展中國家有較好的市場。如果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在12月之內就需要確定出具體的目標國并支付相應的(C)步驟費用;而通過PCT途徑,則允許延期至30個月確定出具體的目標國即可,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對目標國的盲目選定。對于較短時間(10個月左右)內可以準確的確定出具體目標國的專利申請,則可以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交;如果在短時間內不能準確的確定具體目標國,或者希望能夠多一些潛在國際市場的調研時間,則適宜通過PCT途徑提交專利申請。
作為申請人,對于上述幾點可以綜合考慮,最好是向有豐富代理經驗的資深代理人進行咨詢,與代理人一起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進而最終選擇一條最有利于申請人的途徑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
向國外申請專利,有兩種途徑:1、直接向想要申請的國家的專利局提出申請,直接向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一般要找當地的代理機構比較好;2、通過PCT途徑,即向WIPO提出國際申請,在30個月內,通過PCT進入想要申請的國家。這兩種方式的優缺點比較:如果你很明確的知道你想要申請的國家,且想要申請的國家不多,可以直接申請,這樣可以省錢。如果你不太確定,產品到哪個國家好賣,最好是通過PCT途徑申請,這樣會有30個月的時間來做決定,雖然多花了一萬多塊錢,但其實,比直接進入后發現出錯,是省錢。
可以根據巴黎公約一個國家一個國家地分別提出申請,
也可以根據PCT公約提出一個國際申請,然后進入不同的國家。主要看您具體要向幾個國家提出申請,如果5個以上利用PCT公約更經濟一些。向國外申請必須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還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保密審查。
具體要看你申請哪個國家的專利。而申請國際專利,你可以通過PCT的途徑去申請。PCT專利申請后,自申請日算起可在30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
具體如下:
在多數情況下,申請人可于提交國際專利申請日算起18個月(或于申請人提出優先權要求的首次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算起30個月)之后,才開始啟動每一個具體專利局的國家階段程序。申請人不需要等到專利申請的最早申請日(優先權日)算起30個月到期時,才進入國家階段─申請人完全可以要求提早進入國家階段。在國家階段,每一個專利局都有責任根據國家或地區專利法律、細則和實踐,對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一切順利的情況下,最終授予專利權。專利審查和授權所需的時間,各專利局互不相同。
提交PCT的申請材料:1)委托書;2)專利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郵編;3)發明人姓名、地址、郵編;4)中國申請受理書;5)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摘要和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