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糾紛是指以專利為核心爭執標的的糾紛。專利合同糾紛、專利權權屬糾紛、專利權侵權糾紛(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等。
【法律依據】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五部分
148.專利合同糾紛
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1)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
(2)專利權權屬糾紛
(3)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4)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5)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6)假冒他人專利糾紛
(7)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8)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
(9)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0)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屬于專利糾紛的范疇。專利糾紛是指與專利權相關的法律糾紛,包括專利權的侵權糾紛、專利無效宣告糾紛、專利申請權糾紛等。專利申請權糾紛是指與專利權的申請程序相關的糾紛,即涉及申請人對專利權的申請程序中所享有的權益的爭議。在這種糾紛中,申請人可能與他人存在爭議,例如被認為不具備專利申請資格或被否決了專利申請等情況。專利申請權糾紛是專利糾紛的一部分,是專利法律領域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專利申請權糾紛屬于專利糾紛的一種。專利糾紛是指與專利權相關的法律糾紛,包括專利的有效性、侵權、許可和使用等問題。而專利申請權糾紛是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即涉及專利權的申請、審查和授權過程中的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專利申請要求的合法性:申請人是否具備符合法規要求的資格,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專利申請要求,如創新性、可實施性等;
2. 專利申請程序的合規性:涉及申請表格的填寫是否準確、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合理性,以及在申請過程中的其他程序性問題;
3. 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包括初審和實質審查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審查意見是否合理和公正等;
4. 專利申請的授權與否:涉及申請專利的權利是否被授予,認為授權被拒絕的申請人可以對此提起糾紛;
5. 專利申請的補正與調整:當申請過程中發現缺陷或需要修改時,申請人可以提出補正或修改申請,但相關的糾紛可能會發生。
專利申請權糾紛屬于專利糾紛的一部分,涉及到專利的申請、審查和授權等方面的爭議。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相關各方可能會出現意見分歧,進而引發申請權糾紛。
汗,這個問題,題干是否有錯誤的地方。1、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從以上第六條可以看出,很明確,申請權不會是“丙教授,丁某,還有一位老師共同所有。”問題就在于是屬于乙大學,還是甲公司。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根據以上問題,很明確了,專利申請權是歸乙大學所有2、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上述法規可看出,丙教授和丁某是發明人毋庸置疑,問題在于另外一位教授,另一位教授提出的是改進意見(前面的評審和驗收無視),個人認為所謂的改進意見可以理解為提出了一個研究方向,但是沒有做出實質的研究,這另外的一名教授不屬于發明人。
不可以。專利發明人并不屬于專利權利害關系人,故不可以單獨起訴專利侵權。《專利法》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專利制度的不斷完善,專利代理行業得到了較快發展,各類創新主體對專利代理服務的需求已不僅僅局限在現行《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的范圍。特別是對專利訴訟的代理,由于其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需要代理人同時具備技術和專利法律專業知識,僅具有單一專業背景的人員往往難以勝任。實踐中,對于大多數的專利訴訟案件,特別是涉及無效糾紛的訴訟案件,委托人為了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都是委托專利代理人單獨代理或者由專利代理人和律師共同代理。在訴訟程序中,許多受理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也默許甚至希望專利代理人代理侵權訴訟,從而有助于案件審理。鑒于此,草案在專利代理業務中增加了代理專利訴訟的有關事務。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其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并進行公示:(一)取得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或者提交年度報告時提供虛假信息的;(二)未在規定的期限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責令的期限提交有關專利代理機構信息的;(三)擅自變更名稱、辦公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四)擅自設立辦事機構的;(五)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責令其整改,期限屆滿仍不符合條件的;(六)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七)以自己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專利代理機構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答案】:A、B、D、E
專利申請權糾紛與專利權歸屬糾紛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它們是兩類不同的專利糾紛。 其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爭議發生的時間不同:專利申請權糾紛發生在專利申請之前,或者專利申請后,授予專利權之前;而專利權 歸屬糾紛則發生在授予專利權之后。
2.爭議的發明創造所處的法律狀態不同:專利申請權糾紛爭議的發明創造正處在專利申請或者審批過程中;面專利權歸屬糾紛爭議的發明創造已經獲得專利權。
3.爭議的焦點不同:專利申請權糾紛爭議的是誰有權申請專利。誰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而專利權歸屬糾紛爭議的則是對已經批準的專 利權應當歸誰所有,即誰是真正的專利權人。
4.糾紛包含的內容不同:一般說來,在授 予專利權后.有些專利申 請權糾紛可以轉為專利權歸屬糾紛,即兩類糾紛包含的內容有相融的部分.但也不盡然。如專利申請權糾紛中的關于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爭議,在授予專利權后 也不能轉為專利權歸屬糾紛。
5.處理結果不同:專利申請權糾紛解決后.專利局只需在. 專利申請文件中對申請人或發明人、設計大作出變更,審查便可以繼縷進行:專利權歸屬 糾紛解決后,專利局將依據專利管理機關的調處決定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1條的規定,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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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糾紛是指以專利為核心爭執標的的糾紛。專利合同糾紛、專利權權屬糾紛、專利權侵權糾紛(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等。
【法律依據】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五部分
148.專利合同糾紛
160.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1)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
(2)專利權權屬糾紛
(3)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4)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5)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6)假冒他人專利糾紛
(7)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8)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
(9)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0)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屬于專利糾紛的范疇。專利糾紛是指與專利權相關的法律糾紛,包括專利權的侵權糾紛、專利無效宣告糾紛、專利申請權糾紛等。專利申請權糾紛是指與專利權的申請程序相關的糾紛,即涉及申請人對專利權的申請程序中所享有的權益的爭議。在這種糾紛中,申請人可能與他人存在爭議,例如被認為不具備專利申請資格或被否決了專利申請等情況。專利申請權糾紛是專利糾紛的一部分,是專利法律領域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專利申請權糾紛屬于專利糾紛的一種。專利糾紛是指與專利權相關的法律糾紛,包括專利的有效性、侵權、許可和使用等問題。而專利申請權糾紛是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即涉及專利權的申請、審查和授權過程中的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專利申請要求的合法性:申請人是否具備符合法規要求的資格,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專利申請要求,如創新性、可實施性等;
2. 專利申請程序的合規性:涉及申請表格的填寫是否準確、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合理性,以及在申請過程中的其他程序性問題;
3. 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包括初審和實質審查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審查意見是否合理和公正等;
4. 專利申請的授權與否:涉及申請專利的權利是否被授予,認為授權被拒絕的申請人可以對此提起糾紛;
5. 專利申請的補正與調整:當申請過程中發現缺陷或需要修改時,申請人可以提出補正或修改申請,但相關的糾紛可能會發生。
專利申請權糾紛屬于專利糾紛的一部分,涉及到專利的申請、審查和授權等方面的爭議。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相關各方可能會出現意見分歧,進而引發申請權糾紛。
汗,這個問題,題干是否有錯誤的地方。1、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從以上第六條可以看出,很明確,申請權不會是“丙教授,丁某,還有一位老師共同所有。”問題就在于是屬于乙大學,還是甲公司。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根據以上問題,很明確了,專利申請權是歸乙大學所有2、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上述法規可看出,丙教授和丁某是發明人毋庸置疑,問題在于另外一位教授,另一位教授提出的是改進意見(前面的評審和驗收無視),個人認為所謂的改進意見可以理解為提出了一個研究方向,但是沒有做出實質的研究,這另外的一名教授不屬于發明人。
不可以。專利發明人并不屬于專利權利害關系人,故不可以單獨起訴專利侵權。《專利法》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專利制度的不斷完善,專利代理行業得到了較快發展,各類創新主體對專利代理服務的需求已不僅僅局限在現行《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的范圍。特別是對專利訴訟的代理,由于其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需要代理人同時具備技術和專利法律專業知識,僅具有單一專業背景的人員往往難以勝任。實踐中,對于大多數的專利訴訟案件,特別是涉及無效糾紛的訴訟案件,委托人為了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都是委托專利代理人單獨代理或者由專利代理人和律師共同代理。在訴訟程序中,許多受理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也默許甚至希望專利代理人代理侵權訴訟,從而有助于案件審理。鑒于此,草案在專利代理業務中增加了代理專利訴訟的有關事務。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其列入專利代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并進行公示:(一)取得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或者提交年度報告時提供虛假信息的;(二)未在規定的期限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責令的期限提交有關專利代理機構信息的;(三)擅自變更名稱、辦公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四)擅自設立辦事機構的;(五)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責令其整改,期限屆滿仍不符合條件的;(六)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七)以自己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專利代理機構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答案】:A、B、D、E
專利申請權糾紛與專利權歸屬糾紛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它們是兩類不同的專利糾紛。 其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爭議發生的時間不同:專利申請權糾紛發生在專利申請之前,或者專利申請后,授予專利權之前;而專利權 歸屬糾紛則發生在授予專利權之后。
2.爭議的發明創造所處的法律狀態不同:專利申請權糾紛爭議的發明創造正處在專利申請或者審批過程中;面專利權歸屬糾紛爭議的發明創造已經獲得專利權。
3.爭議的焦點不同:專利申請權糾紛爭議的是誰有權申請專利。誰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而專利權歸屬糾紛爭議的則是對已經批準的專 利權應當歸誰所有,即誰是真正的專利權人。
4.糾紛包含的內容不同:一般說來,在授 予專利權后.有些專利申 請權糾紛可以轉為專利權歸屬糾紛,即兩類糾紛包含的內容有相融的部分.但也不盡然。如專利申請權糾紛中的關于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爭議,在授予專利權后 也不能轉為專利權歸屬糾紛。
5.處理結果不同:專利申請權糾紛解決后.專利局只需在. 專利申請文件中對申請人或發明人、設計大作出變更,審查便可以繼縷進行:專利權歸屬 糾紛解決后,專利局將依據專利管理機關的調處決定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1條的規定,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