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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一)權利要求項的刪除
此處,因權利要求項刪除所帶來的形式上的修改是被允許的。修改前權利要求3從屬于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而權利要求4從屬于權利要求3,如果修改時刪除權利要求3,那么可以允許將原權利要求4修改為分別從屬于權利要求1和從屬于權利要求2的兩項權利要求。
(二)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
在此所說的保護范圍的縮小,是對發明技術特征進行進一步限定,而追加新技術特征的修改,雖然也屬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在此卻不被允許。例如允許如下的修改:
1.刪除任選其一的選擇項的一項或多項,例如:將“選自氟、氯、溴之一的元素”修改為“選自氟或氯之一的元素”。
2.從上位概念修改為下位概念。
3.減少多項引用的權利要求中的引用項數。
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不得改變工業上的應用范圍和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關于“因為設置有照明燈而可以在黑暗環境中操作的鎖”的發明,進行了“將照明燈限定為LED從而能夠降低電池的消耗”的修改,雖然是從上位概念(照明燈)改為下位概念(LED),但因為改變了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從“可以在黑暗條件下操作”變為“降低電池消耗”),因此不屬于此處所說的縮小保護范圍,屬于本階段不被認可的修改。
為了使做出的修改被認可,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發明,還必須滿足可獨立授權的條件,否則修改后產生新的拒絕授權的理由會導致延遲審查進程,因此不滿足授權條件的修改因其不能授權而被禁止,該申請則可能被直接駁回。
(三)訂正明顯錯誤
貫穿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附圖全文,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確認的明顯錯誤,允許訂正,例如輸入時的明顯筆誤等。
(四)對不清楚的描述進行解釋說明
將容易產生歧義的表述修改為明確唯一的表述。在答復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只能對審查員提出的不清楚的描述進行修改,而在提出復審請求的同時所作出的修改、以及授權后的訂正中,沒有這樣的限制,可以針對申請人、專利權人認為必要的地方進行修改。
對于答復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對修改的上述限制,都是從促進審查進程的目的出發的,并不屬于有關專利性本質的要件。如果違反上述限制的修改也被審查員認可而獲得了授權,之后此違反限制的修改也不能成為專利權無效的理由。
譯文錯誤的訂正
PCT申請中原文文本,與向日本特許廳提交的日文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譯文之間存在差異的,只要是在對應特定的時期所允許的修改,允許修改為與原文相同的譯文,這一制度對于在提出申請后才發現翻譯為日文時出現錯誤的情況是非常有用的。譯文錯誤的訂正,必須在PCT申請原文文本范圍內,而不同于一般修改必須在提交的原始申請文件所記載的范圍的規定。換而言之,譯文錯誤修改的依據是PCT國際申請的原文文本而非進入國家階段時最初提交的譯文文本。
很重要的一點是,譯文錯誤的訂正也必須滿足對通常不同時期進行修改時所受到的限制。即使發現譯文錯誤,也有可能因超出了所處時期允許的修改范圍而不被認可,也就是說,譯文錯誤的訂正,并不是挽救那些翻譯質量較差的PCT國際申請的萬能法寶。筆者希望日文譯文的質量問題能夠引起有意指定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外國申請人的足夠注意。
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一)權利要求項的刪除
此處,因權利要求項刪除所帶來的形式上的修改是被允許的。修改前權利要求3從屬于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而權利要求4從屬于權利要求3,如果修改時刪除權利要求3,那么可以允許將原權利要求4修改為分別從屬于權利要求1和從屬于權利要求2的兩項權利要求。
(二)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
在此所說的保護范圍的縮小,是對發明技術特征進行進一步限定,而追加新技術特征的修改,雖然也屬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在此卻不被允許。例如允許如下的修改:
1.刪除任選其一的選擇項的一項或多項,例如:將“選自氟、氯、溴之一的元素”修改為“選自氟或氯之一的元素”。
2.從上位概念修改為下位概念。
3.減少多項引用的權利要求中的引用項數。
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不得改變工業上的應用范圍和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關于“因為設置有照明燈而可以在黑暗環境中操作的鎖”的發明,進行了“將照明燈限定為LED從而能夠降低電池的消耗”的修改,雖然是從上位概念(照明燈)改為下位概念(LED),但因為改變了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從“可以在黑暗條件下操作”變為“降低電池消耗”),因此不屬于此處所說的縮小保護范圍,屬于本階段不被認可的修改。
為了使做出的修改被認可,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發明,還必須滿足可獨立授權的條件,否則修改后產生新的拒絕授權的理由會導致延遲審查進程,因此不滿足授權條件的修改因其不能授權而被禁止,該申請則可能被直接駁回。
(三)訂正明顯錯誤
貫穿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附圖全文,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確認的明顯錯誤,允許訂正,例如輸入時的明顯筆誤等。
(四)對不清楚的描述進行解釋說明
將容易產生歧義的表述修改為明確唯一的表述。在答復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只能對審查員提出的不清楚的描述進行修改,而在提出復審請求的同時所作出的修改、以及授權后的訂正中,沒有這樣的限制,可以針對申請人、專利權人認為必要的地方進行修改。
對于答復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對修改的上述限制,都是從促進審查進程的目的出發的,并不屬于有關專利性本質的要件。如果違反上述限制的修改也被審查員認可而獲得了授權,之后此違反限制的修改也不能成為專利權無效的理由。
譯文錯誤的訂正
PCT申請中原文文本,與向日本特許廳提交的日文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譯文之間存在差異的,只要是在對應特定的時期所允許的修改,允許修改為與原文相同的譯文,這一制度對于在提出申請后才發現翻譯為日文時出現錯誤的情況是非常有用的。譯文錯誤的訂正,必須在PCT申請原文文本范圍內,而不同于一般修改必須在提交的原始申請文件所記載的范圍的規定。換而言之,譯文錯誤修改的依據是PCT國際申請的原文文本而非進入國家階段時最初提交的譯文文本。
很重要的一點是,譯文錯誤的訂正也必須滿足對通常不同時期進行修改時所受到的限制。即使發現譯文錯誤,也有可能因超出了所處時期允許的修改范圍而不被認可,也就是說,譯文錯誤的訂正,并不是挽救那些翻譯質量較差的PCT國際申請的萬能法寶。筆者希望日文譯文的質量問題能夠引起有意指定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外國申請人的足夠注意。
要修改日本專利申請,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 登錄日本專利廳的官方網站(//www.jpo.go.jp/)。
2. 在網站上找到并下載《變更要求書》(Amendment Request)的表格。
3. 打開表格并填寫相關信息,包括專利申請號、發明的名稱、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等。
4. 根據需要,修改申請的具體內容。這可能涉及更改發明的描述、權利要求或附圖,以確保申請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5. 在《變更要求書》中說明修改的內容,包括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具體部分。確保清晰地解釋每個修改的原因和目的。
6. 將完成的《變更要求書》以及任何需要提交的附件(如修改后的描述或圖紙)一起提交給日本專利廳。
7. 繳納相關的費用。日本專利廳根據申請的修改程度可能收取一定的費用,請確保咨詢相關費用信息并按時繳納。
8. 等待日本專利廳的反饋。一旦申請被修改并提交,你將會收到日本專利廳的通知,以確認修改是否被接受或是否需要進一步的修改。
請注意,以上步驟僅為一般性指導,具體操作可能會因個人情況和申請要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為確保操作正確和順利,建議咨詢專業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律師的幫助。
要修改日本專利申請,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 準備修改的內容:明確您想修改的專利申請的具體部分,例如專利權利要求、說明書、圖紙或摘要等。
2. 聯系日本專利局:與日本專利局聯系,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在線提交修改申請。您可以向專利局咨詢修改的具體流程和要求。
3. 申請書準備:根據日本專利局的要求,準備修改申請所需的文件。您需要填寫修改申請書,說明您希望對哪些部分進行修改,并附上修改后的具體內容。
4. 遞交修改申請:將修改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遞交給日本專利局。您可以選擇通過郵寄、快遞或在線提交的方式進行申請。
5. 繳費:根據日本專利局的規定,繳納修改申請的費用。費用的具體數額可以向專利局咨詢或在其官方網站上查詢。
6. 等待審查:提交修改申請后,您需要耐心等待日本專利局的審查。審查時間可能會根據個案的復雜性和專利局的工作負荷而有所不同。
請注意,以上步驟僅為一般性指導,并根據個人情況和實際需求可能會有所變化。為了確保正確修改日本專利申請,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律師,以獲得具體的建議和指導。
積特知識產權:在日本可以將專利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嗎?專利申請可以在審查員的駁回決定的核證副本已發送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對于海外居民為四個月)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以及專利申請提交日期的六個月,以較早者為準。如果尚未將初始拒絕決定的核證副本發送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則可以在專利申請提交之日起九年零六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將專利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由專利申請的轉換而產生的實用新型申請,應視為已在原始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提交。原始專利申請被視為已撤回。
你好,裕陽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為您回答:1、日本特許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如果有):
1).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2).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認證本可于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呈日本政府。
3).國內優先權于前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主張,且前案須放棄。
2、日本特許專利申請審查程序:
1)審查制度:日本對發明專利實行先申請制、申請公開制和實審請求制
2)專利申請案于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后公開;
3)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需請求實體審查。審查由特許廳的審查官進行,審查官判斷專利申請是否可被授予專利權。
國外的專利申請一般都會委托代理機構,因為難度比較大,自行申請不了解國外的政策,遇上駁回還是要委托律師,過程是非常麻煩以及耗時的。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一個實用新型專利從申請到授權一般要經歷下述程序:1、申請人提供技術交底書,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撰寫申請文件,代理人根據專利法的要求根據申請人的發明內容盡可能的撰寫出保護范圍最大的申請文件,期間代理人與申請人溝通確認,一般要10天-20天左右;2、撰寫好申請文件后,遞交申請文件,取得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確定申請日,3、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約3-8個月,初審合格后即發出授權通知書;4、申請人辦理領取專利證書手續;5、約2-3個月后拿到專利證書。整個過程持續約為1年,具體時間取決于審查員的審查速度與申請人交底資料的翔實程度
1、 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流程:準備專利申請文件 → 向日本專利局提交申請 → 受理(日本專利局發出受理通知書) → 公開(自申請日起18個月,日本專利局公開專利申請文件) → 實質審查請求(申請人須在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 實質審查(日本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須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辯) → 授權與公告(如專利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要求,日本專利局對該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并公告授權專利)。
2、 日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準備專利申請文件 → 向日本專利局提交申請 → 受理(日本專利局發出受理通知書) → 形式審查(日本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及形式審查) → 授權與公告(如專利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要求,日本專利局對該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并公告授權專利)。
3、 日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準備專利申請文件 → 向日本專利局提交申請 → 受理(日本專利局發出受理通知書) → 審查(日本專利局對申請進行審查) → 授權與公告(如果申請符合法律要求,日本專利局對該申請創造授予日本外觀設計并公告授權)。
詳情《日本3大類型專利的申請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