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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包含以下內容: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于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于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數據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擴展資料
著作權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包含以下內容: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于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于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數據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擴展資料
著作權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知識產權
專利申請包含以下范疇:
1. 申請人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等基本信息。
2. 發明的名稱:對所申請的發明進行準確定義和命名。
3. 技術領域:明確所申請專利的技術領域,以便明確專利的范圍。
4. 背景技術:概述該領域內已有的相關技術和問題,以及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5. 發明內容:詳細描述所申請的發明的技術方案、構造、原理、方法等。
6. 實施方式:具體說明如何實施該發明,包括制造、使用和操作等。
7. 附圖:如果需要,可以附上相關的圖紙或圖表,以更清晰地說明發明的結構和工作原理。
8. 權利要求:規定所申請專利的權利范圍,即所要求保護的具體內容。
9. 摘要:對發明主要內容的簡明概述,以便于他人快速了解發明的技術特點。
10. 說明書:對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進行更加詳細的描述和解釋,包括發明的技術背景、技術方案、實施方式等。
以上是專利申請所包含的一般范疇,根據各國的法律和規定,申請人還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文件和信息。
專利申請包含的范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技術領域:申請人需明確說明所申請專利的技術領域,即該專利所涉及的技術領域或者技術領域的子領域。這有助于確定專利的適用范圍和技術背景。
2. 背景技術:申請人需要描述相關的背景技術。這包括相關領域的技術發展概述、現有技術的問題和不足之處,以及該發明的技術解決方案的必要性。
3. 發明內容:詳細描述所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這包括發明的目的、解決的問題、技術方案及其實施細節等。內容應該清晰、具體、具備可實施性,并且要確保所描述的發明內容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4. 實施方式:具體描述發明的實施方式,包括實施所需的具體步驟、實施所需的材料或設備等。這有助于他人理解如何實施該發明,并確定發明是否可行。
5. 附圖:附上清晰的圖示以進一步說明發明的技術方案。附圖應符合專利申請要求,能夠清晰地展示發明的結構、構造或步驟,以及與發明有關的關鍵特征。
6. 索引:提供一個明確的索引,列出主要術語和特征,以便于他人理解和檢索該專利。
除了以上主要范疇外,申請人還需提供申請人的姓名、地址、申請日期等相關信息,并選擇合適的專利類型,如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還需要支付相關的專利申請費用。在申請的過程中,還需遵守國家相關的法規和法律程序。
屬于,必須的。
知識產權有兩類:一類是版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
版權又稱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享有的署名、發表、使用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和獲得報酬等的權利。
工業產權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的獨占權利。
問題一:什么是非專利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非專利技術包括:(一)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二)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三)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貳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有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規定授予專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1)包括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訣竅; (2)處于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共渠道直接獲得; (3)有實用價值,即能使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4)擁有者采取了適當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沒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 企業的技術,只要具備上述幾個特征,那么這項技術就是該企業的非專利技術。 問題二:什么是非專利技術? 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它是指不為外界所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出資人可以用非專利技術進行出資,在依法辦理完產權登記的手續后,公司享有該項技術的所有權。需要經過相關機構進行評估。 問題三:“非專利技術”的技術有哪些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二條“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之規定,你單位取得股東投入的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可按前述相關規定進行攤銷,并將攤銷費用在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 問題四: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有什么區別? 專利技術是受保護的,你自己的專利技術,只有你自己或者是你允許別人使用,別人才能用。即使是別人自行研制出來的他也不能使用,除非是專利權人允許。非專利技術就是不受保護的技術,誰都可以拿來用。 問題五:非專利技術出資有什么要求? 一項技術滿足申請專利的條件,若申請了專利則為專利技術;但若因種種原因而未申請專利,則是非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亦稱專有技術,是指尚未公開和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某種產品或者某項工藝以及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包括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高新技術成果即被納入非專利技術成果的范疇。各國公司法均認可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我國公司法也以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確認。 一、非專利技術出資的界定 (一)非專利技術的界定 非專利技術這一概念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 我國《公司法》在第三次修改建議中采用“非專利技術”的概念, 在2005 年第三次修改中刪除了這一用法。非專利技術是一個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 它是對專利形式以外所有技術的一種概括。非專利技術與技術成果、知識產權之間的概念有所重疊和交叉,容易產生混淆。“非專利技術”是一種財產,是出資人能夠享有所有權的一類財產,是可以轉移所有權的財產。“非專利技術”不是公知技術(公知技術不是任何人的財產),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 與“非專利技術”相似的一個概念是“專有技術”,至于專有技術,是指享有專有權的技術,應該是更大的概念。依據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都可能產生專有權,嚴格意義上,非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不是等同的概念,應從理論上加以區分。但在工商登記實踐中,區分非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的意義不大。本文從實踐出發,認為“非專利技術”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義,可以作為所有權的客體,是與“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等值的概念,不是專利技術的對稱,已經公開的技術不屬于非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是指未申請專利或未獲得專利權的技術秘密以及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其屬于技術成果的一部分。“非專利技術”的實質是“專有技術”,是“技術秘密”,因而具有財產的價值,可以作價出資。 (二)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法律界定 1. 《公司法》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規定。《公司法》27條對非專利技術出資作出了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規定是目前我國對公司注冊資本最根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在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形態中,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資合性與人合性的“特質”在實踐中受到中小投資者的青睞,尤其在技術資本化的過程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雖然有限責任公司中的非專利技術出資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技術出資那樣涉及廣泛的公眾和債權人利益,但是有關出資中的基本問題和非專利技術出資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都是相似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也可以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 2. 外商投資企業法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規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 問題六:知識產權包含非專利技術嗎 以下為七種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1著作權、2專利權、3商標權、4商業秘密權、5地理標志權、6新植物品種權、 7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問題七:請問專利技術與非專利技術有什么區別 TRIPS協議統稱為未披露過的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包括這兩個部分。過去,國內將技術秘密稱為非專利技術,是相對專利而言。后來合同法頒布后,用了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的不同詞匯,而不用非專利技術的稱謂。 在法律意義上,過去的非專利技術就是指技術秘密,不構成技術秘密,就不能受到保護了。這就更明確劃分了界限。在實踐中,確有的將某些公知技術也誤認為是非專利技術來轉讓。 問題八:專有技術就是非專利技術嗎? 專有技術就是非專利技術。比如說可口可樂的配方。 專有技術系指生產某項產品的專門知識、操作經驗和技術的總和。 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包括設計圖紙、配方、數據公式,以及技術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 問題九:為什么專利技術不是無形資產,而非專利技術才是無形資產呢? 專利技術也是無形資產,他在專利權當中。如下:“(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訂)、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問題十:非專利技術具有哪些特點? 專有(獨有)技術,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別人不容易模仿,不適合申請專利。 申請專利的同時其實是你公開了你的技術秘密,因為你要說明你的技術特點和受保護范圍,而且專利有一定的時效。一種方式是在你的專利有效期內改頭換面使用你的專利,另一種等你的專利時效期過了直接使用。很多核心技術一般都不采用申請專利的方式丁保護自己。
我國專利保護的對象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1、發明是對產品的形狀、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2、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俗“小發明”;3、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那么哪些不可以申請專利呢?不能申請專利是指不授予專利權的內容。《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1. 科學發現;3.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 動物和植物品種;5.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6.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1. 科學發現;3.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 動物和植物品種;5.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6.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包含以下內容: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于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于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數據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擴展資料
著作權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