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技術屬于無形資產。新準則明確了什么不能計入無形資產(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專利不含其中。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無形資產核算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無形資產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1、研究和開發費用資本化。
企業無形資產的取得主要有:外購、自創、接受其他單位投資三種途徑。外購與接受投資的無形資產價值的確認較為容易,對于自創無形資產核算,按照現行規定僅包括取得注冊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支出,而把研究和開發過程中的費用記入當期損益,采用費用化處理。這種處理的結果會導致企業自創無形資產價值不能全部體現出來,甚至導致知識產品的成本計量嚴重失真,對于投資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資決策是非常不利的。企業應該對自創無形資產研究和開發支出盡量資本化。
由于研究費用與新產品或新工藝的生產或使用及給企業帶來效益的確定性較差,應在費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記入當期損益,并且在以后會計期間也不確認為資產。對于研究活動--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費用化處理;對于開發項目由于是直接轉化為生產力,應該采取資本化處理方法。對有些隨同固定資產硬件系統一起投入的軟件系統(如計算機軟件系統)可考慮與固定資產硬件系統合并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2、對有確切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專有技術等采用加速攤銷法中的年數總和法進行攤銷。對于沒有確切年限的非專利技術,可以不作攤銷,為了對這一類無形資產進行價值補償,可以建立“無形資產信息系統”規范無形資產管理與衡量無形資產價值。對無限壽命的無形資產,如外購商譽,則不應當攤銷。外購商譽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難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權重,對于這類無形資產應采用定期評估的方法,定期調整帳面價值。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問題一:專利技術屬于無形資產嗎 專利技術屬于無形資產。 新準則明確了什么不能計入無形資產(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專利不含其中。 無形資錠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一般將專利權、非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概括為“知識產權”。 問題二:專利權是無形資產嗎? 是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資產。常見的主要有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 問題三:財務軟件屬于無形資產的專利權嗎 并不是所有軟件都要計入無形資產 1、如果軟件與實物固定資產一起購入,且密不可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 2、如果單獨購入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可以做為無形資產管理的。 固定資產的有形與形主要是指有沒有實物形態。 而且從國家稅總局的某些文件來看,也允許企業將軟件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管理。 外購財務軟件是否屬于無形資產? 問:外購財務軟件是否屬于無形資產? 答:由于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對外購財務軟件的會計處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而各企事業單位的相關會計處理是五花八門:有的計入當期費用,有的計入無形資產,有的甚至計入固定資產。將外購財務軟件計入無形資產是最常見的,也似乎是最準確的。這里將不同看法分析如下。 一、無形資產的特性 1.外在特性。①無實體性。無形資產一般代表某種權利,它不像有形資產那樣有一個實實在在的固定形態。②長期性。無形資產能夠在未來的多個經營期間為企業使用,使企業受益。③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一方面,由于技術的升級更新在加速,無形資產被替代的可能性隨時存在;另一方面,無形資產如商譽、專利權,雖能給企業帶來收益,但不可能精確計算出到底產生了多少價值。④使用的有償性。要想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則必須支付一定的費用。 2.本質特性。①因獨占性而產生的超額收益。無形資產的價值是以能為企業帶來超額盈利為前提的,而這必須以獨占性為條件。正是由于獨占性,無形資產才有一定的價值,才能使企業獲得高于同行業一般水平的盈利能力。這也是無形資產的最根本的標志之一。②可轉讓性。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等都可以轉讓,甚至企業的自創商譽也可以在企業整體出售時轉讓給受讓企業。 筆者認為,要判斷一項資產是否屬于無形資產,要從外在特性與本質特性兩方面來判斷。對于外在特性可以不要求完全符合,但是本質特性必須兩條都符合。 二、用無形資產的特性來考查外購財務軟件 1.從無形資產的外在特性考查財務軟件。①財務軟件一般包括加密狗、光盤,但這些都是介質、工具,是財務軟件的內容,它們通過與硬件結合,應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中。所以財務軟件基本符合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的外在特性。②企業購買財務軟件后肯定會長期使用,這也符合無形資產的長期性特性。③財務軟件運用到企業以后,能完成大部分的人工記賬的工作,能夠為企業減少人工成本,可以更加快捷、方便地提供企業急需的各種信息,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但這些收益是不能精確計算出來的。這點也符合無形資產的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特性。④外購財務軟件肯定需要支付費用,其使用是有償的,符合無形資產的使用有償性特性。 2.從無形資產的本質特性考查財務軟件。①財務軟件不具有獨占性。財務軟件特別是通用財務軟件出現以后,每一個企業都可以向軟件公司購買或定制。雖然企業購入了財務軟件的使用權,但是這種使用權不是獨占性的,各個企業購入的財務軟件的功能都是一樣或基本一樣的,不存在某種特殊的權利,也沒有什么相對的優勢。所以企業外購財務軟件運行以后,或許能降低企業的管理成本,但不能創造超額盈利。 ②購買財務軟件時,軟件公司一般會與購買方簽訂合同,規定財務軟件不能隨便轉讓給其他用戶,以免加密狗與安裝光盤被不法分子得到,導致盜版軟件的產生。由于軟件公司只給合法的軟件用戶提供售后服務,財務軟件一般也不會發生被轉讓的情況。由此可見,財務軟件完全符合無形資產的外在特性,但不符合無形資產的本質特性,因此將財務軟件列入無形資產是不妥的。......>> 問題四:哪些屬于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1]。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夠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屬于本章所指無形資產。 問題五:企業取得的專利必須要轉無形資產嗎 1、取得的專利必須結轉無形資產嗎?――不一定。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才可以認定為無形資產。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 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貨幣資金、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等均屬于貨幣性資產,不屬于無形資產。 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屬于無形資產。商譽是與無形資產平行的非流動資產。 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等。 特征: 1.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并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 2.不具有實物形態; 3.具有可辨認性; 4.屬于非貨幣性資產。 二、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即資產的確認條件) (1)該資源的有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比如企業的人力資源,其成本或者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是其不能作為資產確認的原因之一。 2、如果必須結轉無形資產,企業的研發費會大幅降低,虛增了利潤怎么辦――這個沒辦法。不能因為要增加期間費用,就不確認無形資產了。要按照會計準則來核算啊 ---------------------------------------- 不懼惡意采納刷分 堅持追求真理真知 問題六:專利權是否是無形資產 怎樣判斷 肯定,只要專利申請成功就表示國家已經對這個專利進行了保護,這項專利技術就屬于專人專用且在國家專利局網站上是可以查詢的到的。 問題七:專利技術屬于無形資產嗎 專利技術也是無形資產,他在專利權當中。如下:“(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問題八:專利權是屬于固定資產還是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其中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問題九: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是否屬于無形資產 以無形資產的方式體現在c公司的賬面上 問題十:會計上無形資產中專利權和專利技術是一個內容嗎? 專利權是國家按專利法授予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對其發明創造成果所享有的獨占、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是運用法律保護手段跑馬圈地、獨占現有市場、搶占潛在市場的利器。 專利具有獨占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獨占性是指專利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等歸專利申請人所有;時間性是指專利受保護的期限是固定的;地域性是指專利受承認和保護的地理區域有別。 專利技術,顧名思義,是指被處于有效期內的專利所保護的技術。根據我國專利法對專利的分類,主要是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所保護的技術。外觀設計專利因為保護的是新設計,而非技術,嚴格意義上說,應稱為專利設計,而不是專利技術。大家通常所說的,有寬泛外延的專利技術一詞是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都包括在內的。專利技術僅僅是指被授權專利所保護的技術,也就是僅僅指被專利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而不能認為專利說明書中所記載的技術都是專利技術,更不能認為未被授權的專利申請所記載的技術也是專利技術。 在定義上,兩者不等同。
專利申請權是一種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體形態的資產,具有一定價值和產權,但不能觸摸和看到。專利申請權是指通過專利申請程序所獲得的權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等。專利申請權的所有人可以享有專利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如獨占市場、授權他人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等。雖然專利申請權本身沒有形態,但它具有經濟價值和法律保護,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和轉讓。專利申請權被認為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
專利申請權是一種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有形形態的財產,它們沒有實物存在,但具有一定的價值和經濟效益。專利申請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是指在法律上對某項技術或發明擁有排他性的權利,即申請人在特定時間內對該技術或發明的使用、制造、銷售等行為享有獨占權。
專利申請權的價值體現在其所涉及的技術或發明的創新性和市場潛力上。一個具有競爭優勢或市場需求的技術或發明獲得專利申請權后,可以通過授權他人使用、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經濟利益。它可以為創造者或企業提供市場競爭優勢,保護其創新成果,維護其獨特的技術地位,并為其帶來商業機會和未來收益。
與其他無形資產一樣,專利申請權也可以進行交易和轉讓。企業、個人或其他權利人可以將其專利申請權出售、許可或授權給其他公司或個人,以獲取經濟回報。專利申請權還可以作為企業財務報表中的一項資產,用于評估企業的價值和潛力。
專利申請權具有無形的性質,它代表了對技術或發明的獨占權,并具有一定的價值和經濟效益,因此被看作是一種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無形資產,專利權是專利權。不要弄混了。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項,需要向專利局申請并獲得授權后才能擁有。專利權屬于財產權,一般具有一定的價值(價值的大小看其科技含量和市場運作情況),但因其不具有外在的形體,所以它屬于無形資產。但無形資產并不僅限于專利權。無形資產的范疇很廣,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原產地權、植物新品種權、軟件著作權、商業秘密權、技術秘密權、產品外包裝裝潢權等等。
法律分析:專利技術屬于無形資產。新準則明確了什么不能計入無形資產(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專利不含其中。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無形資產核算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無形資產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1、研究和開發費用資本化。
企業無形資產的取得主要有:外購、自創、接受其他單位投資三種途徑。外購與接受投資的無形資產價值的確認較為容易,對于自創無形資產核算,按照現行規定僅包括取得注冊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支出,而把研究和開發過程中的費用記入當期損益,采用費用化處理。這種處理的結果會導致企業自創無形資產價值不能全部體現出來,甚至導致知識產品的成本計量嚴重失真,對于投資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資決策是非常不利的。企業應該對自創無形資產研究和開發支出盡量資本化。
由于研究費用與新產品或新工藝的生產或使用及給企業帶來效益的確定性較差,應在費用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記入當期損益,并且在以后會計期間也不確認為資產。對于研究活動--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費用化處理;對于開發項目由于是直接轉化為生產力,應該采取資本化處理方法。對有些隨同固定資產硬件系統一起投入的軟件系統(如計算機軟件系統)可考慮與固定資產硬件系統合并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2、對有確切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專有技術等采用加速攤銷法中的年數總和法進行攤銷。對于沒有確切年限的非專利技術,可以不作攤銷,為了對這一類無形資產進行價值補償,可以建立“無形資產信息系統”規范無形資產管理與衡量無形資產價值。對無限壽命的無形資產,如外購商譽,則不應當攤銷。外購商譽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難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權重,對于這類無形資產應采用定期評估的方法,定期調整帳面價值。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法律主觀:專利 技術屬于無形資產。 新準則明確了什么不能計入無形資產(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專利不含其中。 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 專利權 ,非專利技術, 商標權 , 著作權 ,特許權, 土地使用權 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一般將專利權、非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概括為 知識產權 。法律客觀:按照知識產權法的規定,知識產權人實現其權利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自己直接運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二是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用知識產權出資入股屬于第二種知識產權實現的途徑,所以出資的具體方式應當包括“轉讓”和“許可”兩種方式。1、知識產權所有人以轉讓知識產權所有權的方式出資知識產權以轉讓的方式出資應當符合法律關于知識產權轉讓的規定。我國《商標法》和《專利法》都有出資方用商標或專利技術轉讓方式出資,均應將特定商標或專利權整體完全轉讓出資的規定。可以說這種出資方式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具體內涵是相適應的,所以不存在現實中的沖突問題,但是可否用知識產權部分轉讓的方式出資值得商榷。我認為對于這種出資方式在現實中的利用還是必要和可行的,但是要對其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知識產權出資人如果以轉讓方式出資,必須承諾其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權利不足以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如出資方如果已將該知識產權許可他人使用,辦理投資轉讓以前,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處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用知識產權投資而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選擇知識產權轉讓方式向公司出資,無論從理論架構還是實際情況出發,其都符合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權的基本原理,因為“轉讓”就意味著永久性轉移,公司對該知識產權便享有最終所有權,因而也就擁有最終處分權,可以作為公司承擔虧損和風險的資本擔保。可以說用知識產權轉讓方式出資符合我國公司法出于資本信用考量的各種規定。2、知識產權所有人以使用許可方式出資知識產權主體若選擇“使用許可”的方式進行出資,是否在理論上會與公司法律制度關于注冊資本的規定會發生沖突,這種沖突是否可以通過相應的制度建設來予以解決,是否在實務操作中面臨巨大的風險更甚至難以操作。擬成立的公司必須以一種外在的表現形式,證明其擁有知識產權使用權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其他人的不當使用權利。這種外在的表現方式,只能是出資登記或備案。通過工商局對商標權進行登記轉讓相較而言是比較簡單的,目前在我國沒有專利或商標用益出資的具體登記制度,投資者可以其個人的名義向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且這種申請也往往會因沒有先例可循面臨失敗的風險。知識產權權利人若采用使用許可的方式向公司出資,則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不發生全部權利的轉移,公司對該知識產權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圍的使用權。這將會與公司法發生兩個方面的沖突: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相沖突。所謂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資本額相當的財產。如我國《公司法》第25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第34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資本維持原則的立法目的是防止資本的實質減少,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的不當分配,確保公司本身業務活動的正常開展。知識產權的使用許可權出資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一,知識產權中的部分權利是有有效期的,諸如商標權、專利權、計算機軟件,一旦失效便落入公共領域,任何個人和企業都可以無償使用。這個有效期短于公司的經營期限的話,實質上相當于出資人變相抽回了其出資;二,知識產權的價值具有不穩定性,商標權的價值與對該商標的使用情況以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狀況息息相關,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計算機軟件等的價值與新技術的開發運用情況以及市場變化關系密切,一旦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價值波動致使低于其出資入股時的評估價值,則亦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相悖。與公司承擔責任的要求相沖突。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經營,自負盈虧。出資人用知識產權以使用許可的方式出資,則接受出資的公司對該知識產權不能享有最終處分權,那么當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時,債權人可否對作為債務人資本組成部分的該知識產權主張權利呢?作為債務人的公司如何“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呢?出資方以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方式出資所涉法律后果較為復雜。公司對于該項財產事實上不擁有完全的處分權,這與法人財產權是相悖的,如何來衡平這兩者之間的關系還是直接舍棄這種出資方式呢?筆者認為,應根據現實情況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不能簡單地從知識產權使用許可的角度分析這種出資方式的利弊。在現實情況下,知識產權許可使用的形式作為出資方式并非沒有,并且這種利用形式還是比較普遍的。固筆者認同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的方式向公司出資,但前提條件是這種出資的許可使用必須是獨占性的。也可以說知識產權用益出資比完全知識產權出資,承擔一些額外的信息成本、契約成本和排他成本。高額用益出資交易成本,源于我國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和不定性。這些額外的交易成本,往往會使當事人在頗費周折后不得不以其他變通方法來降低交易成本,甚至選擇放棄。雖然實踐中存在著知識產權用益出資的需求,但因其極大的模糊性及風險性使得其發展十分有限。且在滿足有關許可使用的具體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權利人還要受公司其他股東利益的制約,固在考慮這個問題的解決之道時我認為可以通過確立股東利益穩定和債權人利益的考量因素,在公司內部對權利人再利用該部分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限制。資本化了的知識產權是動態資本,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這不僅是接受投資的企業必須考慮的,而且也是知識產權出資方在選擇出資方式時需要慎重考慮的重要因素。
法律分析:屬于。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專利權是指專利發明人經過專利申請獲得批準,從而得到法律保護的對某一產品的設計、造型、配方、結構、制造工藝或程序等擁有的專門權利。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 第三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實際成本記帳;接受投資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的價格記帳;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應當按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數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