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一)權利要求項的刪除
此處,因權利要求項刪除所帶來的形式上的修改是被允許的。修改前權利要求3從屬于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而權利要求4從屬于權利要求3,如果修改時刪除權利要求3,那么可以允許將原權利要求4修改為分別從屬于權利要求1和從屬于權利要求2的兩項權利要求。
(二)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
在此所說的保護范圍的縮小,是對發明技術特征進行進一步限定,而追加新技術特征的修改,雖然也屬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在此卻不被允許。例如允許如下的修改:
1.刪除任選其一的選擇項的一項或多項,例如:將“選自氟、氯、溴之一的元素”修改為“選自氟或氯之一的元素”。
2.從上位概念修改為下位概念。
3.減少多項引用的權利要求中的引用項數。
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不得改變工業上的應用范圍和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關于“因為設置有照明燈而可以在黑暗環境中操作的鎖”的發明,進行了“將照明燈限定為LED從而能夠降低電池的消耗”的修改,雖然是從上位概念(照明燈)改為下位概念(LED),但因為改變了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從“可以在黑暗條件下操作”變為“降低電池消耗”),因此不屬于此處所說的縮小保護范圍,屬于本階段不被認可的修改。
為了使做出的修改被認可,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發明,還必須滿足可獨立授權的條件,否則修改后產生新的拒絕授權的理由會導致延遲審查進程,因此不滿足授權條件的修改因其不能授權而被禁止,該申請則可能被直接駁回。
(三)訂正明顯錯誤
貫穿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附圖全文,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確認的明顯錯誤,允許訂正,例如輸入時的明顯筆誤等。
(四)對不清楚的描述進行解釋說明
將容易產生歧義的表述修改為明確唯一的表述。在答復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只能對審查員提出的不清楚的描述進行修改,而在提出復審請求的同時所作出的修改、以及授權后的訂正中,沒有這樣的限制,可以針對申請人、專利權人認為必要的地方進行修改。
對于答復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對修改的上述限制,都是從促進審查進程的目的出發的,并不屬于有關專利性本質的要件。如果違反上述限制的修改也被審查員認可而獲得了授權,之后此違反限制的修改也不能成為專利權無效的理由。
譯文錯誤的訂正
PCT申請中原文文本,與向日本特許廳提交的日文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譯文之間存在差異的,只要是在對應特定的時期所允許的修改,允許修改為與原文相同的譯文,這一制度對于在提出申請后才發現翻譯為日文時出現錯誤的情況是非常有用的。譯文錯誤的訂正,必須在PCT申請原文文本范圍內,而不同于一般修改必須在提交的原始申請文件所記載的范圍的規定。換而言之,譯文錯誤修改的依據是PCT國際申請的原文文本而非進入國家階段時最初提交的譯文文本。
很重要的一點是,譯文錯誤的訂正也必須滿足對通常不同時期進行修改時所受到的限制。即使發現譯文錯誤,也有可能因超出了所處時期允許的修改范圍而不被認可,也就是說,譯文錯誤的訂正,并不是挽救那些翻譯質量較差的PCT國際申請的萬能法寶。筆者希望日文譯文的質量問題能夠引起有意指定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外國申請人的足夠注意。
據報道,日本專利申請數為32萬項,較上年減少0.1%,雖然日本專利申請量降低,但是日本專利申請對于擴大產品市場占有額,保持行業領先地位還是功不可沒的。那么日本專利申請周期是多長?小編整理了日本專利申請周期是多長?的內容,在接下來的文章中為您解答日本專利申請周期是多長?日本專利申請周期是多長?從申請之日到授權,一般需要1.5-2年。日本是巴黎公約和PCT條約成員國,所以中國申請人可基于本國優先權直接申請日本專利。日本采用的是先申請主義,所以做出發明后最好盡快申請,計算機軟件可在日本獲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須于提出申請前針對該新型之可注冊性進行檢索。日本外觀設計采用了局部外觀設計注冊制度,對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態、形狀,允許注冊局部外觀設計,如果運用這種新的局部外觀設計注冊制度,在注冊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該有特征的部分,盡管整體不同,也能起訴其侵權。
需要明確一點,修改日本專利申請的日期是一個嚴肅的法律行為,需要按照相關法規和程序進行操作。以下是可能的途徑:
1. 與日本專利局聯系:您可以直接聯系日本專利局,提出申請日期修改的請求。您需要提供詳細的理由和證據來支持您的修改請求。日本專利局將根據情況來決定是否接受您的請求。
2. 通過修訂申請文件:如果您是申請人,您可以通過修訂申請文件來修改申請日期。您需要按照日本專利局的要求,填寫修訂申請文件并附上相關的證據。
3. 通過申請撤回和重新提交:如果您發現申請日期有誤,您可以撤回之前的申請,然后重新提交申請。在重新提交時,您需要提供正確的申請日期和相關的修訂信息。
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需要遵循日本專利法律法規的要求,并提供足夠的理由和證據來支持您的修改請求。務必及時咨詢專業知識和法律意見,以確保您的操作合法有效。
修改日本專利申請日期是違法行為,非常不建議進行。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日即為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的日期,該日期被視為確定專利申請的先后順序、保護范圍以及權利維持時間的重要依據。
如果您在申請過程中發現了日期錯誤或其他問題,建議及時聯系日本專利局或您的專利代理人,向他們申報事實并尋求合法的解決方案。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是至關重要的。
你好,裕陽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為您回答:1、日本特許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如果有):
1).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2).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認證本可于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呈日本政府。
3).國內優先權于前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主張,且前案須放棄。
2、日本特許專利申請審查程序:
1)審查制度:日本對發明專利實行先申請制、申請公開制和實審請求制
2)專利申請案于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后公開;
3)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需請求實體審查。審查由特許廳的審查官進行,審查官判斷專利申請是否可被授予專利權。
國外的專利申請一般都會委托代理機構,因為難度比較大,自行申請不了解國外的政策,遇上駁回還是要委托律師,過程是非常麻煩以及耗時的。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一個實用新型專利從申請到授權一般要經歷下述程序:1、申請人提供技術交底書,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撰寫申請文件,代理人根據專利法的要求根據申請人的發明內容盡可能的撰寫出保護范圍最大的申請文件,期間代理人與申請人溝通確認,一般要10天-20天左右;2、撰寫好申請文件后,遞交申請文件,取得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確定申請日,3、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約3-8個月,初審合格后即發出授權通知書;4、申請人辦理領取專利證書手續;5、約2-3個月后拿到專利證書。整個過程持續約為1年,具體時間取決于審查員的審查速度與申請人交底資料的翔實程度
1、 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流程:準備專利申請文件 → 向日本專利局提交申請 → 受理(日本專利局發出受理通知書) → 公開(自申請日起18個月,日本專利局公開專利申請文件) → 實質審查請求(申請人須在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 實質審查(日本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須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辯) → 授權與公告(如專利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要求,日本專利局對該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并公告授權專利)。
2、 日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流程:準備專利申請文件 → 向日本專利局提交申請 → 受理(日本專利局發出受理通知書) → 形式審查(日本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及形式審查) → 授權與公告(如專利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要求,日本專利局對該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并公告授權專利)。
3、 日本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流程:準備專利申請文件 → 向日本專利局提交申請 → 受理(日本專利局發出受理通知書) → 審查(日本專利局對申請進行審查) → 授權與公告(如果申請符合法律要求,日本專利局對該申請創造授予日本外觀設計并公告授權)。
詳情《日本3大類型專利的申請流程 》
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一)權利要求項的刪除
此處,因權利要求項刪除所帶來的形式上的修改是被允許的。修改前權利要求3從屬于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而權利要求4從屬于權利要求3,如果修改時刪除權利要求3,那么可以允許將原權利要求4修改為分別從屬于權利要求1和從屬于權利要求2的兩項權利要求。
(二)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
在此所說的保護范圍的縮小,是對發明技術特征進行進一步限定,而追加新技術特征的修改,雖然也屬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在此卻不被允許。例如允許如下的修改:
1.刪除任選其一的選擇項的一項或多項,例如:將“選自氟、氯、溴之一的元素”修改為“選自氟或氯之一的元素”。
2.從上位概念修改為下位概念。
3.減少多項引用的權利要求中的引用項數。
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縮小,不得改變工業上的應用范圍和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關于“因為設置有照明燈而可以在黑暗環境中操作的鎖”的發明,進行了“將照明燈限定為LED從而能夠降低電池的消耗”的修改,雖然是從上位概念(照明燈)改為下位概念(LED),但因為改變了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從“可以在黑暗條件下操作”變為“降低電池消耗”),因此不屬于此處所說的縮小保護范圍,屬于本階段不被認可的修改。
為了使做出的修改被認可,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發明,還必須滿足可獨立授權的條件,否則修改后產生新的拒絕授權的理由會導致延遲審查進程,因此不滿足授權條件的修改因其不能授權而被禁止,該申請則可能被直接駁回。
(三)訂正明顯錯誤
貫穿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附圖全文,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確認的明顯錯誤,允許訂正,例如輸入時的明顯筆誤等。
(四)對不清楚的描述進行解釋說明
將容易產生歧義的表述修改為明確唯一的表述。在答復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只能對審查員提出的不清楚的描述進行修改,而在提出復審請求的同時所作出的修改、以及授權后的訂正中,沒有這樣的限制,可以針對申請人、專利權人認為必要的地方進行修改。
對于答復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對修改的上述限制,都是從促進審查進程的目的出發的,并不屬于有關專利性本質的要件。如果違反上述限制的修改也被審查員認可而獲得了授權,之后此違反限制的修改也不能成為專利權無效的理由。
譯文錯誤的訂正
PCT申請中原文文本,與向日本特許廳提交的日文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譯文之間存在差異的,只要是在對應特定的時期所允許的修改,允許修改為與原文相同的譯文,這一制度對于在提出申請后才發現翻譯為日文時出現錯誤的情況是非常有用的。譯文錯誤的訂正,必須在PCT申請原文文本范圍內,而不同于一般修改必須在提交的原始申請文件所記載的范圍的規定。換而言之,譯文錯誤修改的依據是PCT國際申請的原文文本而非進入國家階段時最初提交的譯文文本。
很重要的一點是,譯文錯誤的訂正也必須滿足對通常不同時期進行修改時所受到的限制。即使發現譯文錯誤,也有可能因超出了所處時期允許的修改范圍而不被認可,也就是說,譯文錯誤的訂正,并不是挽救那些翻譯質量較差的PCT國際申請的萬能法寶。筆者希望日文譯文的質量問題能夠引起有意指定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外國申請人的足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