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您可以以自己為申請人申請專利,前提是您的發明創造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否則可能會有權屬糾紛官司。
根據中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或者企事業單位,而非個人。具體來說,根據專利法第 6 條的規定,如果專利申請是由在國家機關、國營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中任職的人員(即職務人員)在其職務范圍內完成的,那么該發明專利的申請權歸屬于該單位。
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主要是為了保障單位或者企事業單位在科研和技術創新過程中的權益。單位或者企事業單位為員工提供一定的資金、設備、平臺和人力資源,并鼓勵他們在職務范圍內進行創新和發明。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于單位或者企事業單位,以鼓勵和保護其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投入和努力。
單位或者企事業單位在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上也需要遵循合理、公正和公平的原則。專利法第 15 條規定了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制度,即單位或者企事業單位應向發明人支付合理的獎勵和報酬。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激勵職務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并公平地分享創新成果帶來的利益。
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或者企事業單位,但專利法也規定了發明人應當獲得合理的獎勵和報酬。這樣的安排旨在統籌考慮單位和個人的權益,促進科研和技術創新的發展。
根據中國專利法,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通常屬于發明人的單位、雇主或組織,亦即為單位申請權。職務發明指的是在雇傭或從屬關系下,發明人完成了發明創造工作。發明人在工作過程中使用了單位的資源、設備、資金,或者是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完成了發明創造。在這種情況下,發明人的單位會擁有申請并取得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在職務發明中,單位可以行使專利申請權,包括選擇是否申請專利、在申請質量滿足要求的前提下選擇申請范圍,以及處理專利權益等。發明人在單位職務發明專利中享有合理報酬的權益,而具體的報酬標準可以由單位和發明人雙方協商確定。
如果單位或雇主與發明人就職務發明的權益分配達成了另外的協議,該協議的約定將優先適用。
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于發明人的單位、雇主或組織,但發明人在單位職務發明中仍享有合理報酬的權益。
律師解答: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一、本條所稱的“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發明人、設計人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本條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二、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職務發明創造: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講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利用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原材料等;技術條件,包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發明人、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盡管不屬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應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屬于單位。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三、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屬于非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四、對專利權的歸屬約定,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單位。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了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則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依從雙方的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
1、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一、“職務發明”發明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該工作人員為發明人。二、“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所屬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