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法律分析: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九條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附屬技術專利申請權歸申請人或申請人的繼承人所有。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附屬技術專利是指與其他專利有一定的技術聯系,必需實施該其他專利,其申請權歸屬于該其他專利申請權的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換句話說,附屬技術專利的申請權歸屬于與之相關的主要專利的申請人或其繼承人。
如果某個專利申請包括了一個創新發明和與之相關的若干附屬技術,那么這些附屬技術的專利申請權將歸屬于該創新發明的申請人或其繼承人。這意味著,只有創新發明的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可以申請和享有與該創新發明相關的附屬技術專利的權益。
附屬技術專利與主要專利的相關性非常重要。如果不能證明附屬技術與主要專利有一定的技術聯系,即使它們在技術上有相似之處,也無法歸類為附屬技術專利。確定附屬技術專利申請權的歸屬需要仔細評估主要專利和附屬技術之間的技術聯系和依賴關系。
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附屬技術專利申請權歸屬于發明創造的主體,即創造者或其雇傭單位,但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
1. 創造者與雇傭單位之間簽訂了專門協議:若創造者與其雇傭單位在創作過程中簽訂了相關協議,約定將附屬技術專利申請權歸屬于雇傭單位,則申請權歸屬于雇傭單位。
2. 雇傭關系存在特定規定:若創造者所在的雇傭單位有法規、規章或合同等明確規定將附屬技術專利申請權歸屬于單位,則申請權歸屬于雇傭單位。
3. 國防專利:對于屬于國防專利的附屬技術專利,申請權歸屬于用人單位或者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工作單位。
附屬技術專利申請權歸主要創造者或其雇傭單位所有,但若雙方簽訂了相關協議或存在特定規定,申請權歸屬可能會有變化。在具體情況下,還需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的具體規定。
1、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律師解答: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一、本條所稱的“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發明人、設計人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本條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二、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職務發明創造: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講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利用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原材料等;技術條件,包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發明人、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盡管不屬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應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屬于單位。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三、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屬于非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四、對專利權的歸屬約定,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單位。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了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則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依從雙方的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
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和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權的歸屬
來源: 作者:法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釋義:本條是關于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和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權的歸屬的規定。
一、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可以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合作,也可以是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合作,還可以是個人與個人的合作。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別承擔一項發明創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階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幾方負責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物質條件,另一方或幾方負責進行技術開發活動。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可通過協議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的歸屬,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如果合作各方沒有就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權的歸屬達成協議的,按照本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應當歸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或幾方。
二、關于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則,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委托辦理委托事務,其辦理委托事務的風險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其辦理委托事務取得的成果,也應當歸于委托人。委托人則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費用和報酬。我國專利法為側重保護實際完成發明創造一方的利益,規定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歸于完成發明創造的一方,即歸屬于受托方。
專利權屬一般應當歸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但如果專利屬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而創造的,專利權應當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職務發明創造的,應當屬于單位;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應當屬于該發明人或設計人;
3、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應當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