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性條件,它是對發明創造授權的本質依據。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
專利法所說的新穎性是指:
(1)在申請提交到專利局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書籍、報刊、雜志等紙件,也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所謂公開使用過,是指以商品形式銷售或用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傳播、應用,乃至通過電視和廣播為公眾所知。
(3)在該申請提交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在提交申請以前,申請人應當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作普遍調查,對明顯沒有新穎性的,就不必申請專利。
2.創造性
專利法所說的創造性是指:
專利申請同申請提交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所謂“實質性特點”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有本質上的差異,有質的飛躍和突破,而且申請
的這種技術上的變化和突破,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并非是顯而易見的。所謂“同現有技術相比有進步”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比現有技術有技術優點或有明顯的技術優點。
3.實用性
專利法所說的實用性是指: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中批量制造或能夠在產業上或生活中應用,并能產生積極的效果。
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夕卜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不相同”是授予專利權的夕卜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它既不能同現有的同類產品的外觀設計雷同,更不能是對它們的仿制、抄襲。
“不相近似”是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它既不能是對現有同類產品外觀設計的簡單模仿,也不能與它們只有本領域技術人員才能看得出的微小的差別,而應有公眾一眼就能看出的明顯的不同和變化里的“出版物”和“公開使用”同發明、實用新型中有同樣的含義。
申請專利需要以下這些資料:1、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2、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主要是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 發明性:專利申請必須涉及一個新的、有創造性的發明。這意味著該發明在技術上必須是新的,并且與已有的技術有明顯的差異。申請人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表明該發明是新穎和非顯而易見的。
2. 實用性:專利申請的發明必須是可實施的,并且能夠在實際應用中發揮作用。申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說明來證明發明的實用性,并且說明它如何能夠解決技術上的問題或帶來實際效益。
3. 工業應用:專利申請的發明必須具有工業應用價值,即能夠在某種工業或商業領域中使用。這意味著該發明不僅僅是理論上的創新,而且有實際應用的可能性和市場需求。
4. 描述清晰:專利申請需要提供充分的描述來說明發明的技術特點、實施方式和實際應用。申請人需要根據專利法規定,以清晰明了的方式描述發明的技術方案,確保專利權的范圍明確可辨。
5. 非專利性排除:專利申請的發明不能屬于專利法所規定的不可專利的范疇,例如自然法則、抽象概念、數學公式等。申請人需要確保發明不違反專利法的規定,并且具備專利保護的條件。
專利申請主要要滿足發明性、實用性、工業應用和描述清晰等條件,并且不違反專利法的規定。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充分的技術信息和證據來支持其申請,并在申請過程中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和規定。
專利申請主要是通過一系列的審查程序,評估發明創造是否滿足專利法律規定的條件,以確定是否給予發明人專利權保護。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 新穎性:申請的發明創造必須是新的,即在申請日之前沒有被公開過,包括在國內外公開文獻、專利數據庫、展覽會等渠道。專利局會對已有技術領域的相關文獻進行搜索,以確定申請的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
2. 創造性:申請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突出的技術進步,即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顯著的差異。專利局會評估發明的技術創新程度,包括了解現有技術水平、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方式是否非顯而易見等。
3. 工業應用性:申請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實際的工業應用價值,即能夠在工業上制造、使用或推廣。專利局會對發明的應用領域、技術實施方式、市場需求等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工業應用性。
4. 揭示性:申請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清晰、完整的技術揭示,即通過專利文件能夠充分描述和披露發明的實質特征和技術要點,使得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在正常的實施范圍內復制和應用該發明。專利局會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揭示性的程度。
申請人還需遵守專利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如申請的發明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可專利對象,專利申請是否符合申請文件的格式要求等。專利申請主要是依據新穎性、創造性、工業應用性和揭示性等因素進行評估和審查。
第一,確定發明創造的內容是否屬于可以申請專利的內容以及可申請專利的類型,如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第二,簽訂代理委托協議。此時簽訂代理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申請人和專利代理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約束專利代理人對申請人的發明創造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第三,技術交底。1.申請人向專利代理人提供有關發明創造的背景資料或委托檢索有關內容;2.申請人詳細介紹發明創作的內容。第四,確定申請方案。第五,準備申請文件。1.撰寫專利申請文件;2.制作申請書文件;3.提交專利申請并獲取專利申請號。第六,審查。中國專利局會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第七,審查結論。中國專利局根據審查情況將會作出授權或駁回審查這一過程的實際時間一般為:外觀設計6個月左右;實用新型10--12個月左右;發明專利2--4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第十六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要實施專利,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并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后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范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禁止權。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這種權利被稱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即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知識產權主要特點如下: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專利性條件,它是對發明創造授權的本質依據。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
專利法所說的新穎性是指:
(1)在申請提交到專利局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書籍、報刊、雜志等紙件,也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所謂公開使用過,是指以商品形式銷售或用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傳播、應用,乃至通過電視和廣播為公眾所知。
(3)在該申請提交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在提交申請以前,申請人應當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作普遍調查,對明顯沒有新穎性的,就不必申請專利。
2.創造性
專利法所說的創造性是指:
專利申請同申請提交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所謂“實質性特點”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有本質上的差異,有質的飛躍和突破,而且申請
的這種技術上的變化和突破,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并非是顯而易見的。所謂“同現有技術相比有進步”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比現有技術有技術優點或有明顯的技術優點。
3.實用性
專利法所說的實用性是指: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中批量制造或能夠在產業上或生活中應用,并能產生積極的效果。
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夕卜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不相同”是授予專利權的夕卜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它既不能同現有的同類產品的外觀設計雷同,更不能是對它們的仿制、抄襲。
“不相近似”是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它既不能是對現有同類產品外觀設計的簡單模仿,也不能與它們只有本領域技術人員才能看得出的微小的差別,而應有公眾一眼就能看出的明顯的不同和變化里的“出版物”和“公開使用”同發明、實用新型中有同樣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