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要求數量的限制
根據新版歐洲專利條約,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時,權利要求項數的多就會產生權利要求附加費。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的認定要件不再只是包括權利要求書。提交專利申請時以首次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為準,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的,以進入時或進入后提交的根據通知修改的權利要求書為準。2012年4月1日以后,權利要求附加費規定為,權利要求超過15項后的每一項權利要求費用為225歐元,超過50項后的每一項權利要求費用為555歐元。如果權利要求為18項,超過15項的權利要求為3項,就會產生權利要求附加費675歐元。從費用方面考慮,建議將權利要求的項數限制在15項以內,或者盡量限制超過15項的權利要求的數量,以節省費用。
根據新的規則,可以將說明限制權利要求項數的原始權利要求書附加在說明書的最后。這樣既可以節約費用,又能夠作為后續根據需要進行修改的依據。如果將權利要求的全部內容寫入“發明內容”部分并做簡單說明,則可以不必將權利要求書附加在說明書之后。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時,可將多項權利要求以“優選”的形式歸納在一項權利要求中,從而減少權利要求項的數量。
二、一個權利要求的類別對應1項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的類別是指裝置、系統、產品、方法以及使用的各類別。
新版歐洲專利條約規定“僅在申請的主題屬于下述項目之一時,向歐洲提交的專利申請可以包括屬于相同類別的2項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
(1)相互關聯的多個產品。
(2)產品或裝置的不同使用。
(3)特定問題的替代解決方法。但僅限于這些替代解決方法包含在單一權利要求中不適當時。”
(1)中所謂相互關聯的多個產品,是指例如插頭與插座,送信機與接收機、中間體與最終化學產品等。(2)中所謂產品或裝置的不同使用,是指已知物質的不同的醫學應用等。(3)中所謂特定問題的替代解決方法,是指例如新的化學物質組合或者這種化學物質的多種制造方法。下述例子也對應于(3)中的情況:發明中有兩個具有相同功能的實施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成對的要素中的一方要素相對于靜止的另一方要素移動,第二種情況是另一方要素相對于靜止的一方要素移動,該兩種解決方法不能記載在單一的權利要求中。
該申請中發明的單一性被認可時也可以適用該規定。
除適用上述例外的情況,根據新規則,將每個權利要求的類別對應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數量限定為1項。如果每個權利要求的類別對應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數量為2項以上時,將會收到基于新規則的通知,或者將檢索對象限定于1項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在應該適用上述例外時,以此為由予以反駁。
三、發明的單一性一個類別中包括多項獨立權利要求時,該專利申請經常由于缺乏單一性被駁回,這種情況在要求多項優先權的組合申請中最為常見。獨立權利要求第一項在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時也會產生發明的單一性問題。另一方面,進入歐洲階段的PCT國際專利申請中,只檢索、審查原始權利要求涉及的發明,對于沒有進行檢索的有補充權利的發明,只能分案申請。
根據新規則,要求多項優先權時,無論是直接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還是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都需要將最重要的發明權利要求寫在權利要求書的最前面。
四、附圖標記根據新規則,在有附圖的專利申請中,附圖標記的撰寫應該有助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在權利要求中加括弧說明。
在歐洲以外的申請人的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包括附圖標記。雖然歐洲的專利代理人可以在提交專利申請的最后階段,即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被認可的階段補充附圖標記,但這項工作費時費力。如果可能,可以考慮由專利代理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加入附圖標記,從而節約專利代理人的時間、減少代理費用,因為歐洲的專利代理人許多是以時間為單位來計算代理費用的。
五、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在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撰寫從屬于多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建議盡可能撰寫從屬于多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
根據新規則,通過撰寫從屬于多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可以減少權利要求項的總的數量,降低權利要求附加費用。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在歐洲,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條件十分嚴格。通過多項從屬權利要求,能夠更容易地主張權利。六、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為提供最大的保護范圍,建議在權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例如使用“用于開門的方法/裝置/單元”等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七、權利要求書的明確性
根據新規則,權利要求書中存在不明確、不具體的用語的情況將被駁回。權利要求書中要避免使用“實質上、本質上、大約、非常”等詞語;避免通過比較的方式進行定義;避免使用不明確用語等。
八、權利要求的修改
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每次修改,必須以原始申請文件“明確且毫無疑義”的公開的內容為依據。因為歐洲專利局的規則極為嚴格,違反該規定的修改經常導致專利在異議中被撤銷。
所有的修改依據必須向歐洲專利局詳細備案。違反該規則時,歐洲專利局將予以駁回。為節約時間及專利代理的費用,需要將每次修改的詳細依據通知歐洲的專利代理人。
歐洲專利局的作用是什么?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好不?我們的可能比較清楚國內專利的申請,但是一提到國外專利申請可能就有些不大了解了。其實平時所講的EPO專利申請就是所謂的歐洲專利申請;必須明確歐洲專利申請的重要性,因為歐洲專利申請的能為廣大專利人申請多國專利,而且在多國受保護。關聯文章《pct電子申請網》歐洲專利局的作用是什么歐洲專利局(EPO)是根據歐洲專利公約,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個政府間組織。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歐洲地區的專利審批工作。2017年,中國首次躋身歐洲專利局五大申請國;;歐洲專利局的機構設置分為5個層次,即局、總部、部、處和科。該局設有局長1人,副局長5人。全局共設置5個總部一級的機構,每一位副局長兼任一個總部的第一把手。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多國獲得保護。一項歐洲專利可以在任何一個或所有成員國中享有國家專利的同等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簡化在多國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節約開支,方便申請人;歐洲專利是按照統一的法律審查批準的。不會因為各國專利法在程序和審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給申請人以安全感;其實歐洲專利局是世界上實力最強、最現代化的專利局之一,擁有世界上最完整的專利文獻資源,因此對于專利人想參照有關專利文獻資料是個好方式,通過專利檢索能夠了解自我專利的優勢和劣勢,綜合考慮為專利人檢索專利提供最好的專利參照;隨著有關國際條約組織的形成,專利人可以選擇更多國家專利申請如pct申請等。
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對于申請人來說非常有用。以下是一些理由:
1. 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歐洲專利申請證書提供了在歐洲范圍內的專利保護。這意味著申請人可以在歐洲各個國家中尋求法律保護,防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制造或銷售其發明。
2. 商業利益:擁有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可以為申請人帶來商業利益。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其他企業在歐洲市場上侵犯專利權,保護申請人的獨家權利。另一方面,它可以增加技術創新和研發投資的回報率,因為專利保護可以為申請人提供一定的市場優勢。
3. 競爭優勢: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可以為申請人提供競爭優勢。國際市場上的競爭非常激烈,擁有專利保護可以幫助申請人區分自己的產品或技術,并防止競爭對手復制或模仿其發明。
4. 授權和許可: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可以為申請人提供許可和授權的機會。申請人可以選擇將其專利技術授權給其他企業使用,從中獲得授權費用或提供許可協議。這可以帶來額外的收入來源。
5. 投資和融資: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可以增加申請人在投資和融資方面的吸引力。擁有專利保護將證明申請人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潛力,為吸引投資者或融資機構提供信心。
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對于保護知識產權、增加商業利益、提供競爭優勢、授權許可和吸引投資等方面非常有用。
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對專利持有人來說非常有用。以下是其幾個重要方面的詳細解釋:
1. 保護權利: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可以為專利持有人提供在歐洲范圍內的專利保護。一旦獲得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專利持有人就可以在歐洲各國對其專利進行保護,確保其獨家權益不受他人侵犯。
2. 商業價值:歐洲市場對全球商業運營至關重要。通過獲得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專利持有人可以在歐洲市場上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許可給其他公司使用其專利技術,從而擴大市場份額和盈利空間。
3. 技術認可:歐洲專利申請證書也可以為專利持有人增加其技術專業性和信譽度。擁有歐洲專利申請證書證明了專利持有人的創新能力和技術實力,為其在行業內樹立良好聲譽提供了支持。
4. 資產價值:歐洲專利申請證書也是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資產,具有一定的價值。專利持有人可以將其專利申請證書作為資產用于貸款、股權融資、收購或出售等交易,從而獲得資金支持或增加公司價值。
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只是專利保護的起點,還需要根據各國要求進行后續申請、支付費用、進行維持等工作,才能最終獲得實質性的專利保護。除了獲得歐洲專利申請證書外,專利持有人還需要進行相應的后續工作來確保專利的有效性和保護。
一、權利要求數量的限制
根據新版歐洲專利條約,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時,權利要求項數的多就會產生權利要求附加費。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的認定要件不再只是包括權利要求書。提交專利申請時以首次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為準,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的,以進入時或進入后提交的根據通知修改的權利要求書為準。2012年4月1日以后,權利要求附加費規定為,權利要求超過15項后的每一項權利要求費用為225歐元,超過50項后的每一項權利要求費用為555歐元。如果權利要求為18項,超過15項的權利要求為3項,就會產生權利要求附加費675歐元。從費用方面考慮,建議將權利要求的項數限制在15項以內,或者盡量限制超過15項的權利要求的數量,以節省費用。
根據新的規則,可以將說明限制權利要求項數的原始權利要求書附加在說明書的最后。這樣既可以節約費用,又能夠作為后續根據需要進行修改的依據。如果將權利要求的全部內容寫入“發明內容”部分并做簡單說明,則可以不必將權利要求書附加在說明書之后。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時,可將多項權利要求以“優選”的形式歸納在一項權利要求中,從而減少權利要求項的數量。
二、一個權利要求的類別對應1項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的類別是指裝置、系統、產品、方法以及使用的各類別。
新版歐洲專利條約規定“僅在申請的主題屬于下述項目之一時,向歐洲提交的專利申請可以包括屬于相同類別的2項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
(1)相互關聯的多個產品。
(2)產品或裝置的不同使用。
(3)特定問題的替代解決方法。但僅限于這些替代解決方法包含在單一權利要求中不適當時。”
(1)中所謂相互關聯的多個產品,是指例如插頭與插座,送信機與接收機、中間體與最終化學產品等。(2)中所謂產品或裝置的不同使用,是指已知物質的不同的醫學應用等。(3)中所謂特定問題的替代解決方法,是指例如新的化學物質組合或者這種化學物質的多種制造方法。下述例子也對應于(3)中的情況:發明中有兩個具有相同功能的實施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成對的要素中的一方要素相對于靜止的另一方要素移動,第二種情況是另一方要素相對于靜止的一方要素移動,該兩種解決方法不能記載在單一的權利要求中。
該申請中發明的單一性被認可時也可以適用該規定。
除適用上述例外的情況,根據新規則,將每個權利要求的類別對應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數量限定為1項。如果每個權利要求的類別對應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數量為2項以上時,將會收到基于新規則的通知,或者將檢索對象限定于1項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在應該適用上述例外時,以此為由予以反駁。
三、發明的單一性一個類別中包括多項獨立權利要求時,該專利申請經常由于缺乏單一性被駁回,這種情況在要求多項優先權的組合申請中最為常見。獨立權利要求第一項在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時也會產生發明的單一性問題。另一方面,進入歐洲階段的PCT國際專利申請中,只檢索、審查原始權利要求涉及的發明,對于沒有進行檢索的有補充權利的發明,只能分案申請。
根據新規則,要求多項優先權時,無論是直接向歐洲提交專利申請還是PCT國際專利申請進入歐洲階段,都需要將最重要的發明權利要求寫在權利要求書的最前面。
四、附圖標記根據新規則,在有附圖的專利申請中,附圖標記的撰寫應該有助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在權利要求中加括弧說明。
在歐洲以外的申請人的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包括附圖標記。雖然歐洲的專利代理人可以在提交專利申請的最后階段,即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被認可的階段補充附圖標記,但這項工作費時費力。如果可能,可以考慮由專利代理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加入附圖標記,從而節約專利代理人的時間、減少代理費用,因為歐洲的專利代理人許多是以時間為單位來計算代理費用的。
五、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在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撰寫從屬于多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建議盡可能撰寫從屬于多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
根據新規則,通過撰寫從屬于多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可以減少權利要求項的總的數量,降低權利要求附加費用。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在歐洲,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條件十分嚴格。通過多項從屬權利要求,能夠更容易地主張權利。六、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為提供最大的保護范圍,建議在權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例如使用“用于開門的方法/裝置/單元”等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七、權利要求書的明確性
根據新規則,權利要求書中存在不明確、不具體的用語的情況將被駁回。權利要求書中要避免使用“實質上、本質上、大約、非常”等詞語;避免通過比較的方式進行定義;避免使用不明確用語等。
八、權利要求的修改
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每次修改,必須以原始申請文件“明確且毫無疑義”的公開的內容為依據。因為歐洲專利局的規則極為嚴格,違反該規定的修改經常導致專利在異議中被撤銷。
所有的修改依據必須向歐洲專利局詳細備案。違反該規則時,歐洲專利局將予以駁回。為節約時間及專利代理的費用,需要將每次修改的詳細依據通知歐洲的專利代理人。
1. 歐洲專利的概念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授予的專利稱為歐洲專利,它是授予具有工業實用性、絕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發明。歐洲專利通過歐洲專利局(EPO)提交申請,申請人可以請求授予歐洲專利權對一個或數個締約國有效。
2. 歐洲專利受保護的國家在每一個生效的國家,歐洲專利與國內專利主管部門授權的國內專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據國內法獲得保護。歐洲專利可在38個締約國、2個延伸國、2個生效國生效。
(1)締約國(38個):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摩納哥,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圣馬里諾,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
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只能同時指定。
(2)延伸國(2個):波斯尼亞-黑塞哥維亞,黑山。
(3)生效國(2個):摩洛哥,摩爾多瓦共和國。
歐洲專利的38個成員國,歐盟專利的28個成員國,所以歐洲專利的費用一直較高。
歐洲專利成員國目前有38位: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利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地亞、匈牙利、冰島、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典、斯洛文尼亞、圣馬力諾、土耳其。
2個延展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波黑共和國)、黑山共和國。
歐盟專利成員國現有28位: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不包括格陵蘭)、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塞浦路斯、馬耳他、拉脫維亞、立陶宛、愛沙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
歐洲專利和歐盟專利對其成員國均有效,若是要指定其中國家,則需要進行翻譯后再申請,不過翻譯費用比較高。
小康為您解答:
關于美國注冊專利代理人的規定,見諸于美國聯邦法規37 CFR §§11.5, 11.6, 11.7, 11.8和11.9。欲注冊為美國專利代理人而獲得執業許可的一個主要條件,是通過注冊專利代理人考試。具體負責美國注冊專利代理人考試與注冊工作的,是設于美國專利商標局內的注冊與紀律辦公室(Office of Enrollment and Discipline,OED)。與中國專利代理師制度不同的是,個人通過美國注冊專利代理人考試后并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注冊成功后即可執業。而個人首先需要通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獲得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后,才可以申請為期一年的專利代理師實習,實習期滿經考核合格才能取得專利代理師執業許可。
任何美國公民只要滿足相應規定的要求,都可以注冊為美國專利代理人;合法定居在美國的非美國公民在滿足法規要求的條件下,也可以注冊為美國專利代理人,從事代理與美國專利商標局相關的專利事務。
非美國居民的外國人通過了美國注冊專利代理人考試,符合美國聯邦法規37 CFR §§11.7中各項規定,在美國期間從事與專利申請等相關的工作,且能提供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頒發的在美國單位被雇用或培訓的證明文件的,也可以獲得有限制性的美國專利代理人執業許可(Limited Recognition),代理專利申請人從事有限的與美國專利商標局相關的專利案件工作。而對于取得美國合法永久居住身份(綠卡)的外國人,在通過注冊專利代理人考試后,便可以注冊為美國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律師進行執業,只要其持續合法地在美國居住,該注冊將保持有效[2]。
注冊為美國專利代理人,需要提交正式的書面申請并證明自己符合OED規定的各項條件,申請人需要:
(一)提交一套完整的注冊申請文件,包括:注冊申請表,填寫各項OED制定表格中要求的各項信息及支持文件;繳納注冊申請費100美元、注冊考試費200美元;具有科學技術專業背景的證明文件;
非美國公民需要提供合法入境美國或有合法美國簽證的證明文件。
(二)通過美國注冊專利代理人考試,除非屬于免考試的情形。OED規定,只有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工作過一定年限,具有科學技術專業背景,且在專利審查部門從事專利審查員工作者才可以申請免考。
(三)證明滿足職業道德有良好信譽的要求。通常,申請注冊為美國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律師者,必須披露與其相關所有事實、日期與信息;在申請表格中回答OED制定的一系列各類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是否有過被逮捕、被指控違法犯罪、被辭退工作、受過懲戒、拖欠債務、逃稅等;對于申請注冊為專利律師者,還要求提供其申請在美國相應州律師執業時的有關職業道德證明文件復印件。OED以上述方式來考察申請者的職業道德與良好信譽。在申請美國注冊專利代理人考試前,OED就會要求申請者提供上述第(一)項中的各種文件,以確定申請者是否符合參加考試的條件。對于外國人來說,持有美國H-1B簽證、H-3簽證、OPT期間的F1簽證的人員都可以申請參加美國注冊專利代理人考試(OPT即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也即在美國高等院校畢業后的專業實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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