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歐洲專利簡介 歐洲地區實行《歐洲專利公約》即EPC體系,在EPC體系的國家包含歐盟體系的國家,也包含非歐盟成員國的國家。
歐洲專利制度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EPC體系從最初的8個成員國到目前的32個成員國,還有5個國家雖然不是EPC的成員國,但是都承認EPC授予的專利權。EPC設立的歐洲專利組織機構為歐洲專利局和行政委員會,歐洲專利局執行授予歐洲專利的任務,行政委員會負責監督歐洲專利局的工作。歐洲專利局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全面負責歐洲專利的檢索、審查、授權等業務;并在荷蘭海牙設立分局,主要負責檢索業務。歐洲專利局的正式工作語言為英語、德語和法語,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其中一種語言。二歐洲專利EPC的成員國 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馬耳他。延伸國: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個維納、馬其頓、克羅地亞。
注: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項單獨指定;2、延伸國本身不能在歐洲專利申請中被指定,但是每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一個授權的歐洲專利可以“延伸”至該國。三、歐洲專利的特點 1、歐洲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
3、對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4、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四、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文件 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2、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附圖說明,對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必要時,應有附圖;摘要;
3、委托書
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譯文。五、歐洲專利程序與途徑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 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 ;
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在歐洲專利局做一個單一的申請登記;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3) 國內程序和PCT專利申請程序(專利合作條約)相結合:先向PCT專利申請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后的30個月內,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4) 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先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后的 31 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局程序,在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后,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應當指出的是,歐洲專利代理人只被授權在歐洲專利局代理非歐盟居民的申請。同樣,只有一國國內專利局授權代理的代理機構 才可以在各自的國家專利局代理外國人的申請。 1.1直接適用國內程序 直接向專利需要獲得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這一方式只有在專利僅需在有限的幾個國家獲得保護才可行(頂多兩三個國家)。1.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 歐洲專利條約通過一個單一的程序為申請歐洲專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該程序包括: ——用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提出單一的專利申請(對非 EPO 成員國申請人,必須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登記,語言必須是英語,法語或德語中的一種) 。——檢索報告必須對實質性問題做出初步意見,即擴大化的歐洲調查報告 (EESR) 。經申請人同意,歐洲申請(或者直接適用歐洲專利申請)連同檢索報告一起在從優先權日后的18個月內公布。 ——自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申請人確認它是否愿意繼續對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質性審查由一個專門的審查部門來進行,該部門由三名合格的技術專家同時也是法
律專家組成。審查部門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條約,特別是發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闡述(歐洲專利條約第 83、84 條);根據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可應用性,該申請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歐洲專利條約第 52、54、56、57 條) 。如果審查部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申請人會收到書面通知并被要求在必要時填寫自己的意見,表明是否愿意對申請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歐洲專利條約第 96條第 2款和第 86條第 3款) 。當審查部門認為申請滿足歐洲專利條約時,審查部門將授予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 EPO 締約國歐洲專利 (如果沒有指定,應認為所有締約國都被指定),否則,審查部門將決定拒絕該申請(歐洲專利條約第97條第1款和第2 款)。申請人可以就對其不利的決定向歐洲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要求(歐洲專利條約 107條)。 ——被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享受暫時性的保護,這一保護至少不能低于締約國本國專利申請所享有的同等保護程度(歐洲專利條約第67條)。獲得授權的歐洲專利享有每一個授予專利的締約國賦予本國專利的同等權利(歐洲專利條約 64 條第 1 款) 。獲得歐洲專利授權者享有的并不是一個單一權利,一旦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專利申請就必須在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得到確認,專利人應向這些國家提供用該國官方語言所作的專利文件翻譯件。一個單一的歐洲專利這樣就變成了一組基本上相互獨立的具有強制力的和可撤銷的國內專利。歐洲專利條約在授予專利后賦予第三方在九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程序(歐洲專利條約第 102 條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 條第三款)的權利。歐洲專利申請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專利代理人則不是必需的(歐洲專利條約第 58 條)。如果申請人在 EPO 締約國沒有居所或者沒有主營業所,申請人在歐洲專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須由適格的歐洲專利代理人來代理(歐洲專利條約第 91 條第 1款 a項和 133條第2款) 。 ——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的統一申請程序比直接適用國內程序有明顯的優勢。當一個專利尋求 3 個或3 個以上的締約國保護時,該程序就顯得更簡單、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國家越多,較之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就越有優勢。盡管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的程序簡化了尋求歐洲國家專利保護的程序,但其適用范圍還是有限,一旦有利發明人既想在歐洲和也想在歐洲之外的國家(比如日本,美國等國家)尋求專利保護,這種途徑就不合適了。1.3 國內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以及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相程序結合 專利合作條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僑民都可以用任何語言向專利接收部門 (RO) 提出一個單一的國際申請,該專利接收部門可以是坐落于日內瓦的國際專利局 (IB) 或者是申請人國籍和居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局。 ——國際檢索部門 (ISA) 提出國際檢索報告 (ISR) 并以書面的形式提供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 (IPRP I) 。該國際檢索部門的選擇依專利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來決定,如果國際申請的語言不同于被選定的國際檢索部門的官方語言,那么必須配有國際國際檢索部門的一種官方語言。國際檢索報告和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一般應在優先權日后的 16 個月內寄給申請人,國際申請可以選用八種語言的一種: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德語,日語和俄語。國際申請連同國際檢索報告(但不包括書面意見)在優先權日的 18個月后公布。 ——非強制性的國際可專利性初步檢驗由國際初步檢驗局 (IPEA)進行,該局的選擇取決于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如果國際初步檢驗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的要求,申請人將會收到書面通知,并被要求做出是否愿意對申請進行修改以滿足國際初步檢驗局的意見(專利合作條約第 69條第一款規則)。 國際初步檢驗局開始初步檢驗工作六個月后,應當公布第二個國際初步可專利性報告(IPRPII)。如果沒有人要求國際初步檢驗,那么 IPRP I 將替代 IPRP II 并被公布。 ——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并不必然獲得國際專利,事實上國際專利并不存在。在優先權日后的 30個月(或者更長)時間內,專利申請必須進入專利人希望提供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國內或區域程序。專利申請被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權威機關檢驗(如果國內法有要求)后,要么獲得認證要么被拒絕。 ——經由專利合作條約途徑獲得歐洲專利有兩種可能性:進入被要求提供保護國的國內程序或者進入歐洲審查階段,在這一階段將執行新的調查,除非歐洲專利局同時又是國際檢索部門(ISA),在專利被授予或拒絕前它還被像前文 1.1和 1.2 那樣被檢驗。五、PCT專利申請與歐洲專利申請階段 歐洲專利局允許從優先權日到進入歐洲專利審查的期間為 31 個月而非 30 個月。
——準備英、法和德文的翻譯件;
——在 EPO-1200 表格中標明專利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
——支付國內的基本費用;
——從公布國際檢索報告起 6個月內支付指定費用;
——額外的歐洲檢索報告;
——在國際檢索報告公布 6 個月后遞交請求和支付檢查費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費用 (一般應當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國際申請登記后的兩年);
——為從第十一項主張起的每一項主張支付附加稅;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 EPO 在歐洲階段可以使用在國際階段得來的報告結果,EPO可以給予申請人費用上的減免。如果在31 個月內,上述行為沒有完成,申請人也可以延遲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額外費用。六、 在歐洲專利成員國內的專利確認 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并歐洲專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歐洲專利就獲得各成員國國內專利的法律效果;三個月內必須向各國確認該專利。如果保護國的官方語言與申請程序所使用的語言不同,申請人應向各國家專利局提交一份該國官方語言的翻譯件,這大大提高了歐洲專利的成本。一個涵蓋 5000 到 9000個字(也就是15頁到20頁,每個字0.20歐元,并要翻譯成六種語言)的專利從授予專利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產生 6000 到 10800歐元附加費用。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的估計,翻譯成本將占到在八個國家十年內被確認的歐洲專利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譯成本(以及質量) 還因翻譯人員的不同而異;頁數越多,成本越高。翻譯費用是歐洲專利體系特有的一個重要的附加成本,影響申請人尋求歐洲專利保護。
當收到歐洲專利授權通知后,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歐洲專利組織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生效手續。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有的需要將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官方語言,提交給該生效國;有的僅需要將專利的權利要求部分翻譯成該國的官方語言,提交給該生效國;有的不需要提交任何翻譯文件,只需提交生效請求。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完成在某個生效國的生效程序,則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
歐洲專利申請的生效時間取決于不同階段和程序。在提交申請后,專利申請會經歷一系列程序和審查,直到最終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歐洲專利申請會經過形式審查,該審查會檢查申請文件的規范性和完整性。如果申請文件符合要求,申請將被正式受理。
接下來是實質審查階段,由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EPO)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該審查包括涉及專利的可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以及工業適用性等方面的評估。這個過程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通常在提交申請后的18至24個月內完成。
一旦通過了實質審查,并且沒有遇到來自第三方對申請的反對或異議,EPO將發布一項授予專利的決定。這個決定將在歐洲專利公報中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專利權生效。
歐洲專利是通過歐洲專利組織(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簡稱EPOrg)頒發的,它并不是在整個歐洲范圍內自動生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的國家范圍內有效,申請人必須在授予專利后選擇在哪些國家進行保護。這可以通過在授予后的9個月內提交國家化申請來實現。
歐洲專利申請的生效時間大約需要18至24個月,具體時長取決于審查的復雜性和是否遇到反對或異議。
歐洲專利申請的生效時間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申請的類型、申請人的資格和專利局的工作負載等。以下是歐洲專利申請生效的大致時間線:
1. 提交申請: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EPO)提交專利申請文件。
2. 形式審查:EPO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確保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形式要求。
3. 發布申請:申請文件在18個月后公開發布,此時專利申請成為公眾可訪問的文件。
4. 實質審查:EPO進行實質審查,評估申請的創新性、技術實施能力和可行性等。
5. 審理程序:如果申請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EPO會決定授予專利。如果有其他申請人或第三方提起反對,可能會展開復雜的審理程序。
6. 專利授予:如果申請通過審查,EPO會頒發一份正式的專利授予證書,確認該專利在歐洲生效。
歐洲專利申請的生效時間通常需要數年時間,取決于申請的復雜性和審批程序的工作負荷。一般而言,普通的申請程序可能需要3至5年時間,而復雜的申請程序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歐洲專利生效后,其保護范圍僅在歐洲范圍內生效,并不會自動擴展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申請人如果希望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獲得專利保護,需要在相應的國家或地區提交專利申請,并按照各國或地區的規定進行審查和授權程序。
一、歐洲專利簡介 歐洲地區實行《歐洲專利公約》即EPC體系,在EPC體系的國家包含歐盟體系的國家,也包含非歐盟成員國的國家。
歐洲專利制度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EPC體系從最初的8個成員國到目前的32個成員國,還有5個國家雖然不是EPC的成員國,但是都承認EPC授予的專利權。EPC設立的歐洲專利組織機構為歐洲專利局和行政委員會,歐洲專利局執行授予歐洲專利的任務,行政委員會負責監督歐洲專利局的工作。歐洲專利局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全面負責歐洲專利的檢索、審查、授權等業務;并在荷蘭海牙設立分局,主要負責檢索業務。歐洲專利局的正式工作語言為英語、德語和法語,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其中一種語言。二歐洲專利EPC的成員國 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馬耳他。延伸國: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個維納、馬其頓、克羅地亞。
注: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項單獨指定;2、延伸國本身不能在歐洲專利申請中被指定,但是每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一個授權的歐洲專利可以“延伸”至該國。三、歐洲專利的特點 1、歐洲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
3、對于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4、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四、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文件 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2、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附圖說明,對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必要時,應有附圖;摘要;
3、委托書
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譯文。五、歐洲專利程序與途徑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 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 ;
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在歐洲專利局做一個單一的申請登記;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3) 國內程序和PCT專利申請程序(專利合作條約)相結合:先向PCT專利申請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后的30個月內,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4) 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先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后的 31 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局程序,在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后,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應當指出的是,歐洲專利代理人只被授權在歐洲專利局代理非歐盟居民的申請。同樣,只有一國國內專利局授權代理的代理機構 才可以在各自的國家專利局代理外國人的申請。 1.1直接適用國內程序 直接向專利需要獲得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這一方式只有在專利僅需在有限的幾個國家獲得保護才可行(頂多兩三個國家)。1.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 歐洲專利條約通過一個單一的程序為申請歐洲專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該程序包括: ——用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提出單一的專利申請(對非 EPO 成員國申請人,必須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登記,語言必須是英語,法語或德語中的一種) 。——檢索報告必須對實質性問題做出初步意見,即擴大化的歐洲調查報告 (EESR) 。經申請人同意,歐洲申請(或者直接適用歐洲專利申請)連同檢索報告一起在從優先權日后的18個月內公布。 ——自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申請人確認它是否愿意繼續對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質性審查由一個專門的審查部門來進行,該部門由三名合格的技術專家同時也是法
律專家組成。審查部門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條約,特別是發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闡述(歐洲專利條約第 83、84 條);根據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可應用性,該申請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歐洲專利條約第 52、54、56、57 條) 。如果審查部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申請人會收到書面通知并被要求在必要時填寫自己的意見,表明是否愿意對申請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歐洲專利條約第 96條第 2款和第 86條第 3款) 。當審查部門認為申請滿足歐洲專利條約時,審查部門將授予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 EPO 締約國歐洲專利 (如果沒有指定,應認為所有締約國都被指定),否則,審查部門將決定拒絕該申請(歐洲專利條約第97條第1款和第2 款)。申請人可以就對其不利的決定向歐洲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要求(歐洲專利條約 107條)。 ——被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享受暫時性的保護,這一保護至少不能低于締約國本國專利申請所享有的同等保護程度(歐洲專利條約第67條)。獲得授權的歐洲專利享有每一個授予專利的締約國賦予本國專利的同等權利(歐洲專利條約 64 條第 1 款) 。獲得歐洲專利授權者享有的并不是一個單一權利,一旦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專利申請就必須在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得到確認,專利人應向這些國家提供用該國官方語言所作的專利文件翻譯件。一個單一的歐洲專利這樣就變成了一組基本上相互獨立的具有強制力的和可撤銷的國內專利。歐洲專利條約在授予專利后賦予第三方在九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程序(歐洲專利條約第 102 條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 條第三款)的權利。歐洲專利申請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專利代理人則不是必需的(歐洲專利條約第 58 條)。如果申請人在 EPO 締約國沒有居所或者沒有主營業所,申請人在歐洲專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須由適格的歐洲專利代理人來代理(歐洲專利條約第 91 條第 1款 a項和 133條第2款) 。 ——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的統一申請程序比直接適用國內程序有明顯的優勢。當一個專利尋求 3 個或3 個以上的締約國保護時,該程序就顯得更簡單、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國家越多,較之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就越有優勢。盡管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的程序簡化了尋求歐洲國家專利保護的程序,但其適用范圍還是有限,一旦有利發明人既想在歐洲和也想在歐洲之外的國家(比如日本,美國等國家)尋求專利保護,這種途徑就不合適了。1.3 國內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以及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相程序結合 專利合作條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僑民都可以用任何語言向專利接收部門 (RO) 提出一個單一的國際申請,該專利接收部門可以是坐落于日內瓦的國際專利局 (IB) 或者是申請人國籍和居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局。 ——國際檢索部門 (ISA) 提出國際檢索報告 (ISR) 并以書面的形式提供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 (IPRP I) 。該國際檢索部門的選擇依專利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來決定,如果國際申請的語言不同于被選定的國際檢索部門的官方語言,那么必須配有國際國際檢索部門的一種官方語言。國際檢索報告和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一般應在優先權日后的 16 個月內寄給申請人,國際申請可以選用八種語言的一種: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德語,日語和俄語。國際申請連同國際檢索報告(但不包括書面意見)在優先權日的 18個月后公布。 ——非強制性的國際可專利性初步檢驗由國際初步檢驗局 (IPEA)進行,該局的選擇取決于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如果國際初步檢驗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的要求,申請人將會收到書面通知,并被要求做出是否愿意對申請進行修改以滿足國際初步檢驗局的意見(專利合作條約第 69條第一款規則)。 國際初步檢驗局開始初步檢驗工作六個月后,應當公布第二個國際初步可專利性報告(IPRPII)。如果沒有人要求國際初步檢驗,那么 IPRP I 將替代 IPRP II 并被公布。 ——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并不必然獲得國際專利,事實上國際專利并不存在。在優先權日后的 30個月(或者更長)時間內,專利申請必須進入專利人希望提供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國內或區域程序。專利申請被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權威機關檢驗(如果國內法有要求)后,要么獲得認證要么被拒絕。 ——經由專利合作條約途徑獲得歐洲專利有兩種可能性:進入被要求提供保護國的國內程序或者進入歐洲審查階段,在這一階段將執行新的調查,除非歐洲專利局同時又是國際檢索部門(ISA),在專利被授予或拒絕前它還被像前文 1.1和 1.2 那樣被檢驗。五、PCT專利申請與歐洲專利申請階段 歐洲專利局允許從優先權日到進入歐洲專利審查的期間為 31 個月而非 30 個月。
——準備英、法和德文的翻譯件;
——在 EPO-1200 表格中標明專利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
——支付國內的基本費用;
——從公布國際檢索報告起 6個月內支付指定費用;
——額外的歐洲檢索報告;
——在國際檢索報告公布 6 個月后遞交請求和支付檢查費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費用 (一般應當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國際申請登記后的兩年);
——為從第十一項主張起的每一項主張支付附加稅;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 EPO 在歐洲階段可以使用在國際階段得來的報告結果,EPO可以給予申請人費用上的減免。如果在31 個月內,上述行為沒有完成,申請人也可以延遲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額外費用。六、 在歐洲專利成員國內的專利確認 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并歐洲專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歐洲專利就獲得各成員國國內專利的法律效果;三個月內必須向各國確認該專利。如果保護國的官方語言與申請程序所使用的語言不同,申請人應向各國家專利局提交一份該國官方語言的翻譯件,這大大提高了歐洲專利的成本。一個涵蓋 5000 到 9000個字(也就是15頁到20頁,每個字0.20歐元,并要翻譯成六種語言)的專利從授予專利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產生 6000 到 10800歐元附加費用。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的估計,翻譯成本將占到在八個國家十年內被確認的歐洲專利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譯成本(以及質量) 還因翻譯人員的不同而異;頁數越多,成本越高。翻譯費用是歐洲專利體系特有的一個重要的附加成本,影響申請人尋求歐洲專利保護。
1、提交申請申請需提交的文件與申請中國專利是提交的文件大致相同,一般包括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專利摘要及附圖。之后,歐洲專利局會發出通知,自此通知發出之日起的一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對專利進行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歐洲專利局的官方語言為英語、法語和德語,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是這三種語言之一寫就的。2、專利檢索通常情況下,歐洲專利局會對所申請的專利的相關技術文件進行檢索,檢索的結果會通知給歐洲專利局律師,律師會將檢索報告轉遞給申請人,申請人可以根據檢索結果來判斷其發明的專利性和成功獲得授權的可能性。3、公布專利申請歐洲專利局將于申請提交之日起18個月內公布專利申請,在申請公布之前,申請人可以根據檢索報告的結果來西安則是否繼續進行申請程序。但有時,由于歐洲專利申請數量較大,出現申請公布后才發出檢索報告的情況的可能性也比較高。4、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應該在申請同時或者在歐洲專利局的公布檢索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還需要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想要指定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則需繳納7份指定費,但延伸國的指定費仍然需要單獨交納。在提出實質審查后就會進入實審程序,在提出實審后1~3年內收到歐專局的審查意見。在答復審查意見時,需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文件。5、歐洲專利授權當審查通過后,歐專局將發出授權通知復印件。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并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同時需付授權費并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歐洲專利會被正式授權并發出授權證書。6、專利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后,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一般都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并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
查詢歐洲專利授權后生效的國家,怎么查能比較全面準確?
答:授權之后一件歐洲專利在生效國是否仍然有效,應該去生效國專利局(比如通過其提供的查詢系統)查詢。
歐專局的“INPADOC data”系統僅保證歐洲專利授權前的法律狀態是準確的,但并不保證對歐洲專利授權后在生效國的法律狀態的描述是及時準確的,歐專局自己也有如下的重要申明:“The EPO does not accept an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legal status data relating to the post-grant phas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ir completeness and fitness for specific purposes, nor can it guarantee that such data are up to date. For authoritative information, please refer to the relevant national patent authority.”
歐專局的申明很容易明白:歐洲專利的授權程序是歐專局負責的,所以歐專局可以及時準確地掌握授權前的法律狀態。授權之后的年費繳納及是否通過無效程序被無效掉都是各個生效國管理的,只有在生效國及時準確地把相關信息告訴歐專局時,歐專局才能及時準確地了解一件歐洲專利在生效國的法律狀態。而歐專局目前有38個成員國,可想而知,歐專局“INPADOC data”系統提供歐洲專利授權后在生效國的及時準確的法律狀態信息很困難。
隨著歐盟英國的推出,其市場對于中國品牌需求也將增大,如果你想要在這時進行歐盟專利申請正是時候,但是歐洲專利申請時間要多久呢?這可能是大家需要關注的問題。歐洲專利局負責歐洲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授權事宜。歐洲專利局僅負責發明專利申請事宜。歐洲專利合作條約目前有成員國34個:(AT奧地利,BE比利時,BG保加利亞,CH瑞士,CY塞浦路斯,CZ捷克共和國,DE德國,DK丹麥,EE愛沙尼亞,ES西班牙,FI芬蘭,FR法國,GB英國,GR希臘,HR克羅地亞,HU匈牙利,IE愛爾蘭,IS冰島,IT意大利,LI列支敦士登,LT立陶宛,LU盧森堡,LV拉脫維亞,MC摩納哥,MT馬耳他,NO挪威,NL荷蘭,PL波蘭,PT葡萄牙,RO羅馬尼亞,SE瑞典,SI斯洛文尼亞,SK斯洛伐克,TR土耳其)。還有四個延伸國:AL阿爾巴尼亞,BA波斯尼亞和黑塞歌維那,MK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RS塞爾維亞。自2009年4月1日起,繳納指定費后可以指定所有歐洲專利條約成員國。如果希望保護的國家較少,可以直接在這些國家遞交申請,或將PCT申請直接進入這些國家階段。申請期限:要求優先權的普通申請期限為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PCT申請進入歐洲地區為自最早優先權日起31個月。保護期限: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