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是否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認定標準是看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已申請的專利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這里講的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主要指在視覺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將兩者進行比較:(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2)如果構成要素中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中國的專利法規定,如果對別人的外觀專利進行改動,只有在改動后的設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實用性,且與現有的外觀設計有明顯區別,才有可能申請新的外觀專利。也就是說,改動后的設計必須滿足與現有外觀設計相比有顯著差異的要求。
如果改動后的外觀設計已經在公開的文獻或者其他形式上披露過,即使滿足了新穎性等要求,也無法再申請外觀專利。
除非得到外觀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者許可,否則非法使用他人的外觀設計是違反專利法的行為。
總結而言,對別人的外觀專利進行改動可以申請新的外觀專利,但是改動的設計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并與現有外觀設計有明顯區別。
根據中國的專利法規定,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改動一點可以申請的原則是允許的。但是改動必須是與原有設計具有顯著差異,并且能夠讓專業人士辨認出其在視覺上的不同之處。
具體來說,如果你想申請一個外觀設計專利,但該設計與已有的專利設計只有一些細微的差別,那么你需要確保這些差別不僅僅是個別細節的改動,而是在整體上表現出明顯的差異。如果專業人士仍然可以輕易地將你的設計與已有的設計混淆,那么你的專利申請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
還你的設計改動必須是基于已有的專利設計進行的,而不是完全獨立的創新。如果你的設計與已有的專利設計沒有明顯的聯系,那么你可能需要單獨申請一個新的外觀設計專利。
改動一點可以申請外觀專利,但需要確保改動具有顯著差異,并且能夠在視覺上與已有的設計區分開來。如有特殊情況,建議咨詢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以獲取更準確的指導。
一般說來,寫的寬泛與否,要考慮現有技術,那現有技術的確定則要依靠檢索。通過檢索發現有兩篇對比文件揭示了你這個產品的部分技術特征,那么你的權利要求1則要包括已揭示的技術特征+其他未揭示的部分技術特征。通過檢索,沒有找到相關的對比文件,那么說明你的產品時一種新材料,就可以寫的寬泛一些。
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直接侵權行為。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制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對于申請文件中個別文字、標記或者摘要的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進行修改,并通知申請人。就是說審查員會主動替你改正的。
申請人有兩次主動修改的機會,即提出實審時,或收到實審通知書內3個月內,修改不得超原始公開范圍,當然改錯字的話肯定不會超范圍。。。
如果上述兩種方式都沒有改正,就只能等審查員的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通知書了,這種修改方式只能針對審查員提出的錯誤進行修改。
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不一樣及算不侵權。產品沒有抄襲、模仿了權利人的獨創部分就不算侵權。在進行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比對時,一般應按照形狀、圖案、色彩的順序依次進行。在三要素中,形狀是最主要的,在侵權判定時應以對比形狀為主。如果產品的外觀形狀是專利權人首創,而被控侵權產品沒有使用該形狀并添加了圖案,則不應認定為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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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是否構成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認定標準是看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已申請的專利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這里講的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主要指在視覺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將兩者進行比較:(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2)如果構成要素中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中國的專利法規定,如果對別人的外觀專利進行改動,只有在改動后的設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實用性,且與現有的外觀設計有明顯區別,才有可能申請新的外觀專利。也就是說,改動后的設計必須滿足與現有外觀設計相比有顯著差異的要求。
如果改動后的外觀設計已經在公開的文獻或者其他形式上披露過,即使滿足了新穎性等要求,也無法再申請外觀專利。
除非得到外觀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者許可,否則非法使用他人的外觀設計是違反專利法的行為。
總結而言,對別人的外觀專利進行改動可以申請新的外觀專利,但是改動的設計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并與現有外觀設計有明顯區別。
根據中國的專利法規定,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改動一點可以申請的原則是允許的。但是改動必須是與原有設計具有顯著差異,并且能夠讓專業人士辨認出其在視覺上的不同之處。
具體來說,如果你想申請一個外觀設計專利,但該設計與已有的專利設計只有一些細微的差別,那么你需要確保這些差別不僅僅是個別細節的改動,而是在整體上表現出明顯的差異。如果專業人士仍然可以輕易地將你的設計與已有的設計混淆,那么你的專利申請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
還你的設計改動必須是基于已有的專利設計進行的,而不是完全獨立的創新。如果你的設計與已有的專利設計沒有明顯的聯系,那么你可能需要單獨申請一個新的外觀設計專利。
改動一點可以申請外觀專利,但需要確保改動具有顯著差異,并且能夠在視覺上與已有的設計區分開來。如有特殊情況,建議咨詢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以獲取更準確的指導。
一般說來,寫的寬泛與否,要考慮現有技術,那現有技術的確定則要依靠檢索。通過檢索發現有兩篇對比文件揭示了你這個產品的部分技術特征,那么你的權利要求1則要包括已揭示的技術特征+其他未揭示的部分技術特征。通過檢索,沒有找到相關的對比文件,那么說明你的產品時一種新材料,就可以寫的寬泛一些。
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直接侵權行為。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制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對于申請文件中個別文字、標記或者摘要的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進行修改,并通知申請人。就是說審查員會主動替你改正的。
申請人有兩次主動修改的機會,即提出實審時,或收到實審通知書內3個月內,修改不得超原始公開范圍,當然改錯字的話肯定不會超范圍。。。
如果上述兩種方式都沒有改正,就只能等審查員的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通知書了,這種修改方式只能針對審查員提出的錯誤進行修改。
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不一樣及算不侵權。產品沒有抄襲、模仿了權利人的獨創部分就不算侵權。在進行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比對時,一般應按照形狀、圖案、色彩的順序依次進行。在三要素中,形狀是最主要的,在侵權判定時應以對比形狀為主。如果產品的外觀形狀是專利權人首創,而被控侵權產品沒有使用該形狀并添加了圖案,則不應認定為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